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035號
PCDM,112,聲,4035,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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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儷君


受 刑 人 黃韋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儷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儷君因受刑人黃韋杰所犯竊盜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 第28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 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出具現金5萬元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無 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足 憑,另受刑人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 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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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