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5829號
PCDM,112,簡,5829,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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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昊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昊毅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茶葉蛋壹顆、烏龍茶肆瓶、香菸肆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第2行「證人即告訴人高英展於警詢時之證述」補充為「證 人即告訴人高英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昊毅正值青壯,不思 以正途獲取所需,自陳因工作不穩定、經濟困難,即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對告訴人高英展 所生危害程度,又考量其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查)、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 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 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茶葉蛋1顆、烏龍茶4瓶及香菸4包,均為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975號
 被   告 陳昊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 (另案羈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昊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下述時 、地,徒手竊取高英展所管理之超商店內商品:(1)於111年1 0月2日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超商內,竊取 櫃台旁之茶葉蛋1顆(價值新臺幣【下同】10元);(2)於11 1年10月3日3時許,至同店竊取烏龍茶4瓶、香菸2包(共價 值350元);(3)於111年10月9日01時許,再至同店內,竊取 該店內之香菸2包(價值250元)。嗣經高英展清點商品察覺 有異,調閱監視器影像,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英展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昊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英展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3次竊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 竊得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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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