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1194號
PCDM,112,審簡,119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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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45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152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品澤於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 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 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 品之種類及數量、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 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內含上述第三 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 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 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成分 淨重 驗前純質淨重 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之皇冠圖案土黃色正方形錠劑( 含包裝袋1只) 101顆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8.0281公克 5.8183公克 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之皇冠圖案珊瑚橘粉色正方形錠劑(含包裝袋1只) 99顆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41.5057公克 4.7316公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505號
  被   告 陳品澤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澤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6日2



0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富」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 色正方形錠劑101顆、橘粉色正方形錠劑99顆(毛重共計分 別為80.7192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0.5499公克)而持有之。 嗣經警於112年4月21日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 2段342巷口前,為警攔檢盤查時,當場查獲陳品澤持有上開 毒品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品澤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7張、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1張 證明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為警查獲之過程及扣案物品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證明扣案之方形錠劑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共計10.5499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上開毒品,屬違禁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鈺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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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