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2年度,226號
PCDM,112,原簡,226,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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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


高華娸




沈伯倫


彭康碩



顏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撤緩偵字第58號、第60號、第61號、第62號、第6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育瑋、高華娸沈伯倫彭康碩顏宥皓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末「111年7月 前之不詳時日」更正為「110年7月27日前之當月不詳時日」 、第7行起「『微信』、IG、『吾聊』(WOOTALK)」更正為「『 微信』、『QQ』」、第13行起「並扣得電腦23組、手機138支、 SIM卡1張、固態硬碟2臺等物」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 物品」;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後段刪除「、高華娸」 等字,第5行中段並補充證據「及經證人李為謙、莊海棠程胤豪蔡帛勳、董羽、許育誠蕭鴻盛等人證述明確」、 末行補充證據「及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2份、本案賭博機



房現場搜索畫面照片8張、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林育瑋、高華娸沈伯倫彭康碩顏宥皓(下稱被 告林育瑋等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林育瑋、 高華娸沈伯倫彭康碩顏宥皓與莊海棠及各賭博機房內 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 聲請簡易處刑意旨已敘及被告林育瑋等5人上網招攬中國大 陸地區不特定之賭客在博奕平台「樂動體育」下注之供給賭 博場所行為,即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為本院審判之對象,惟聲請意旨漏未論及被告林育瑋 等5人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且亦未 論及前述共同正犯關係,均有未洽。又被告林育瑋等5人所 犯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5人共同實行本件供 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行,助長社會投機與僥倖風氣,實 有不該,兼衡其等均未有賭博前科等素行紀錄、智識程度、 家境、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等情節及渠等犯罪 後均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 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 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 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 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 加以審究,附此敘明。另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除其中 被告林育瑋、高華娸各自遭查扣之供稱私人用手機1支而查 無與本案相關外,其餘物品,被告林育瑋等5人或供稱公司 提供或供稱不知誰所有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林育 瑋等5人所有,堪認均非被告林育瑋等5人所有之物,況上開 物品,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以111年度簡字第4142 號判決沒收在案,自無從予以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主機 23台 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2 電腦螢幕 46台 三段2之1號3樓查扣 3 手機 138支(其中12支為私人用,與本案賭博犯行無關) (詳110年度偵字第42029號卷二第1126至1152 4 隨身碟 1個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5 中國移動大陸門號預付卡 1張 6 硬碟 5個 7 電腦主機 23台 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 8 電腦螢幕 48台 四段30號2樓查扣 9 手機 22支(其中5支為私人用,與本案賭博犯行無關) (詳110年度偵字第42029號卷二第1163至1171 10 硬碟 14個 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11 微信帳號帳冊 10張 12 鴨聊佳大陸門號預付卡 48張 13 中國移動大陸門號預付卡 50張 14 ADATA隨身碟 1個 15 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 1疊 16 教戰試卷 1疊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58號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61號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62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63號  被   告 林育瑋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路○段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華娸 女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伯倫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康碩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10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宥皓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山地原住民)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華娸顏宥皓、沈伯倫彭康碩林育瑋於民國111年7月



前之不詳時日,加入莊海棠(另行通緝中)在我國建立業務 工作機房方式,於網路上招攬不特定賭客在博奕「樂動體育 」網站平台上下注之賭博工作,莊海棠聘請高華娸在新北市 ○○區○○路○段0○0號3樓、顏宥皓、沈伯倫彭康碩林育瑋 等人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之處所從事招攬賭客之業 務開發工作,使用通訊軟體「微信」、IG、「吾聊」(WOOT ALK)等,上網招攬中國大陸地區不特定之賭客在博奕平台 「樂動體育」下注,並依約定按月領取新臺幣(下同)2-3 萬元之薪資,或以賭客下注之金額按比例抽成,以此方式供 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牟利。嗣警於110年7月27日16時15分 、同日17時50分許,分別在上開地址查獲高華娸顏宥皓、 沈伯倫彭康碩林育瑋等人,並扣得電腦23組、手機138 支、SIM卡1張、固態硬碟2臺等物。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華娸顏宥皓、沈伯倫彭康碩林育瑋等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與其他共同被告蘇暐翔林信銘葉尚澄、程恩澤黃俊諺陳朕偉高華娸、陳 懷中、邱彥成余定綸凃子堯王承泰張文豪黃冠澄、 蔡晏佐及毛于瑄之供述一致,並有扣案物品目錄表、扣得電 腦畫面列印資料在卷足稽,被告等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周 懿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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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