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01號
CHDV,112,除,20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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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劉張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 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4-6 1 1000 2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5-8 1 1000 3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6-0 1 1000 4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8587-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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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