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0號
CHDV,112,訴,630,20231225,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梁秀

簡美真

賴何厖

張秀琴

羅素真

林文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應發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
上訴人請求通行範圍共145.95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新台幣(下同)11,80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2,
210元(145.95平方公尺×11,800元=1,722,2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