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8號
CHDV,112,訴,538,20231226,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獅

祭祀公業張榜士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怡靜
被上訴人 張伯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