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2號
CHDV,112,訴,53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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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呂美琴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施翠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與訴外人丙○○配偶關係,被告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 ,竟數度傳送瞹昧訊息、不雅照片及影片,甚至有親密舉動 及性行為等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月12 日發現手機內有被告與丙○○於養雞場客廳唱歌及相擁之照片 ,及於同年5月17日發現養雞場客廳有潤滑液及外包裝,始 知悉上情。被告所為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範圍,有損原告之 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因此精神上痛苦難堪。為 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第1、3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
 ㈡被告雖辯稱其不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亦未與丙○○發生性行 為等語。然被告於本件起訴後曾經傳送內容有「以李美琴女 士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20年』來只限於丙○○先 生,本人自行使用,丙○○肯定明白告知乙○○小姐,是屬於 他個人的專屬線用手機…」等語之簡訊。原告起訴時並未提 及手機門號如何,苟非被告明知原告為誰,豈能表示門號是 否原告申請?且證人丙○○業已證述曾經就前開簡訊內容與被 告討論,亦證被告知簡訊內容。被告另稱其不好意思詢問 丙○○之婚姻狀況等語。惟若被告連詢問婚姻狀況也不好意思 ,豈會答應留宿丙○○家中?再者,被告自承其是透過臉書帳 號結識丙○○,而丙○○曾經在其臉書個人頁面上傳如原證六之



全家福照片,而被告與丙○○交往,豈有不去搜尋相簿查看相 片之可能?至於被告雖否認與丙○○交往,然被告迄至起訴後 仍與丙○○有所聯繫並有如原證九之曖昧對話,且數度前往養 雞場,可見往來密切,丙○○亦於原證七錄音譯文坦承有帶被 告回來睡覺等語,是被告辯稱不知原告為丙○○配偶、未與 丙○○發生性行為云云,難以採信。
 ㈢被告雖指摘原證2、3、9之照片、影片及對話紀錄等係不法取 得之證據等語。然被告並未證明原告有擅自解鎖丙○○之手機 登入Facebook及Google帳號而不法取得前開資料之情事;或 以強暴、脅迫方式侵害丙○○之隱私權,尚難認係以侵害人性 尊嚴之方式獲得證據。實情係養雞場粉絲專頁係以丙○○的Fa cebook帳號設定,而備用手機有設定登入丙○○的臉書帳號用 以管理養雞場粉絲團;養雞場內電腦也是以丙○○的Google帳 號設定。原告於000年0月間為尋找丙○○去向,才登入其雲端 相簿檢視其內容。且侵害配偶權事件有難以取證之困境,而 原告使用前開資料係於本件訴訟作為證據之用,目的是為保 護家庭圓滿,其手段與目的間並未顯然失衡,且具有必要性 ,符合比例原則,難謂為不法取證。
 ㈣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000年0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認識丙○○,彼此相 談甚歡,當時丙○○傳送之相片均為單身照片,且丙○○曾向被 告表示其沒有婚姻關係等語,被告因性格單純遂誤信其所述 。據悉丙○○在彰化地方相當活躍,按理不會有隱瞞婚姻狀態 之情事,是被告並未深究查證,且因被告居住台南市,人 脈均在南部,事實上亦無法查證真偽。丙○○曾邀請被告到其 位於芳苑鄉之養雞場(即鴻運牧場,門牌號碼彰化縣○○鄉○○ 路○街段000巷000號,下簡稱養雞場)參觀並協助設置光電 能板事宜,及招待其客戶及朋友在養雞場客廳喝酒及唱歌。 被告固曾前往養雞場,然僅見丙○○獨居,從未見過原告甲○○ ,被告對於丙○○係有配偶之人乙事並不知情,也沒有看過原 證六之照片,丙○○之臉書相簿內容,多係其個人獨照及演唱 歌曲影音檔案,且數量龐雜,而該原證六相片並非新張貼相 片,被告並未逐一檢視丙○○曾經張貼之所有相片。至於112 年5月16日係丙○○招待客戶及朋友至養雞場飲宴,因時間較 晚,被告遂在養雞場內房間過夜。當晚丙○○係在客廳沙發上 過夜,當日被告與丙○○並未發生性關係。至於丙○○雖然曾經 於000年0月間引薦證人洪慧姍即丙○○之女與被告認識,然時



間短暫,且考量中年人各有人生傷心故事,應屬通常,丙○○ 非無可能係因喪偶或離異而單身,被告無意探究,被告係至 本件起訴接獲訴狀後,始得知丙○○為有配偶之人。是縱使被 告與丙○○有如原證二對話紀錄擷圖所示之對話,然被告係誤 信丙○○為單身才為交往,並非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應屬無據。 ㈡被告否認原證五之對話截圖內容係被告傳送給丙○○,被告只 知道門號0000000000號是丙○○所使用,至於門號登記用戶是 否係丙○○或原告,被告並不知情。且此對話日期係於起訴後 之「6月10日」,被告莫名遭起訴求償,質問丙○○後才得知 本件始末,是此對話截圖內容無法證明被告明知原告係丙○○配偶乙事。又原告提出證據有不法取證之嫌,應予排除。 查原證9之對話紀錄截圖最上方係被告於112年8月25日才更 換的「大頭貼」;內文大頭貼則是舊照片。惟按被告之使用 經驗,一旦更新大頭貼照片,對話內文照片會隨同更新為新 照片。是原告提出之前開對話截圖,非無可能係原告變造之 不實文書,被告否認原證九之形式真正。且以該大頭貼圖像 係於112年8月25日更換,斯時丙○○已經尋求遠傳電信門市協 助更新其Google、Line、Facebook等通訊軟體帳號密碼,按 理他人無法以通常方式窺視其帳號內容,原告竟仍得自丙○○ 之通訊軟體帳號取得帳號訊息內容,實令人費解,非無可能 係以非法手段破解入侵而來。此外,查原證二之手機翻拍畫 面內有「將於…天後永久刪除」等字註記,可知該照片係「 垃圾桶」資料夾之暫存檔,應為丙○○無意外流之資料,自屬 丙○○之隱私範疇。縱使原告為進行本件訴訟而有蒐集證據之 需要,然審諸隱私權係基本人權,原告為求勝訴,仍應循證 據保全程序進行,豈能逕以侵害他人隱私權方式為之。是其 取證難謂合法正當,所得證據自應排除。
 ㈢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證人丙○○於82年7月13日結婚,目前仍為 配偶關係,而被告曾於112年1月12日與丙○○於養雞場客廳唱 歌,於112年4月3日、13日共同出遊,被告並於112年5月16 日應丙○○之邀約至養雞場飲宴,當日晚間於養雞場內房間過 夜,及原證二所示照片中之女子為被告本人、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為丙○○與被告間對話,其中暱稱「乙○○」為被告所使用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原證二照片、通訊軟體對話 擷圖等在卷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卷第82、119、121 至122頁),可堪信為真實。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



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整理兩造前 開主張及說明,認本件主要爭點厥為:㈠原告所提出之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照片等,能否作為本件證據使用。㈡原告主 張被告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丙○○為不正當男女往來 關係,而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有無理由?若是,其金額應為如何?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得作為本件訴訟之證據: 1.按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 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 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 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 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 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 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 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 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 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 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 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 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又 按隱私權及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 突時,憲法之比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比例原則之依 據,憲法第23條明定憲法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即多 次引本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在民事訴訟程序法中, 具有當憲法法益價值衝突時之指導地位。其衍生權,包括合 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 。合適性原則乃指國家權力行使之手段須可達成其目的,當 手段不能完成權力行使目的時,即欠缺此合適性原則;必要 性原則指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應選擇人民最少 侵害之手段,即最少侵害原則;禁止過量原則係指所欲完成 之目的及使用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之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 。換言之,應權衡手段目的與人民權益損失之比例。比例原 則原適用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但當人民在憲法上受保障之 客觀法價值相互衝突時,當可援引做為法益衝突調和之方法 。又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 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 。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



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 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以定,非得概予排除。
2.原告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等件,據以主張 被告所為侵害其配偶權。被告就此雖辯稱前開資料係原告不 法取得丙○○之手機內資料,為不法取證,應予排除等語。惟 查原告與丙○○係夫妻關係而為生活共同體,基此密切生活關 係,原告取用丙○○之手機並檢視其內容,當非無法合理預見 ,是丙○○對於手機內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隱私合 理期待,與一般之於第三人之隱私權,自不可等同而語。原 告取得上開對話紀錄、照片等,固有侵害丙○○與被告之隱私 權,然原告因懷疑丙○○與被告間有男女交往關係,為維護自 身配偶權而拍照取證,衡諸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多以 隱密方式為之,舉證本屬不易,權衡此一隱私期待與原告家 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益保護之證明權 間之衝突,以查看他方配偶手機通訊內容所得之資訊,據之 為侵權行為之立證,暨衡酌前開紀錄內容涉及侵害原告配偶 身分權益,若不即時查證存取,於訴訟上將有難以舉證之虞 ,前揭行為乃原告出於防衛權益所必需,且該等通訊內容亦 係丙○○與他人間出於自由意志為之,並無違反意志而扭曲真 實疑義,顯難認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影像等內容證 據之取得違反比例原則,自應准許之,非得以其欠缺證據能 力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而本件原告取得丙○○之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內照片等時縱未徵得其同意,然基於 配偶間緊密生活關係,原告查看之行為難謂過當,業如上述 ,且丙○○自承使用之GOOGLE帳號、FACEBOOK帳號密碼等,均 係由證人丁○○設定、處理,並無證據證明係原告不法侵入私 領域竊取所得,復未使用暴力手段或妨害丙○○之行動自由等 較嚴重侵害基本人權之情事,尚難認為原告所欲保障之權利 與所侵害之權利明顯失衡。是被告辯稱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 料係以違法方式取得,不能做為證據云云,尚屬無據。至於 原告另提出之原證九對話紀錄,主張為丙○○與被告間在本件 訴訟後之對話紀錄等語,然被告否認原證九證據資料之形式 真正,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上開證據為真實,故不能用以作為 本件訴訟之證據,併予敘明。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侵害配偶權之損害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 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 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 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 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則婚姻為兩人基 於共同生活,忠實協力以達圓滿、安全及幸福目的之結合關 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 ,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 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 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 實之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 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而情節重大時,配 偶就其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 賠償。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 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 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 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竟與丙○○有親密之不 正當男女交往行為,並於112年5月16日、17日受丙○○邀約留 宿於養雞場,當日晚間2人為性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等語 ,並提出錄音譯文、潤滑液外包狀照片等為證。惟查被告及 丙○○均否認有發生性行為,而原告所提出戊○○丙○○之錄音 譯文丙○○雖稱「我帶來的,我帶來這裡睡覺的,這樣對嗎 ,可以嗎?」等語,然被告與丙○○均未否認該日被告有留宿 於養雞場房間內,而所謂「帶來這裡睡覺的」及房內有發現 潤滑液,仍難逕為推論丙○○與被告有確有發生性行為,就此 原告之舉證仍有未足,尚難憑採。然侵害配偶權行為態樣不 以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有不正常往來,其行為 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仍屬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被告與丙○○有單獨在養雞場內摟抱並唱 歌、單獨出遊並緊靠或摟抱拍照、被告傳送僅著內衣之照片 予丙○○、單獨留宿於養雞場內,2人間並有如附表二之親密 露骨、充斥性暗示之對話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已逾越 合宜之社交分際,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足以破壞原告與丙○○間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並破壞夫 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揆諸前揭說明,自係不法 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 程度,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侵權行為,致精神上蒙受痛苦,請 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3.至於被告雖辯稱伊不知丙○○有婚姻關係,對於損害原告之配 偶權主觀上並無故意云云。按一造當事人於主張之事實已有 相當之證明,而他造當事人對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 ,僅以空言爭執者,應認定其抗辯事實非真正,最高法院87 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自陳:我曾 見過丙○○的女兒戊○○2次,一次是丙○○介紹是他女兒,第二 次我去買蛋,我跟他女兒說我要買蛋。我確實不知道丙○○為 已婚之人,因為他唱歌都是自己個人唱歌的,他傳給我的me ssenger照片也是只有個人,而且我也是去年十月份才認識 丙○○,除非他有特別告訴我。我聊天中有問過丙○○的家庭狀 態,我有跟他表態我是單身,我說如果是有家庭的我就不交 往,丙○○當時說他是沒有婚姻狀態的,他說他有小孩,但他 沒有婚姻狀態。我是沒有問小孩的媽媽,我不好意思問,但 我心裡想說他會不會是喪偶,我想說我有明確的跟他表態我 是單身等語(見本院卷第122至124頁)。證人丙○○到庭證述 如下:我跟被告在臉書上認識,我邀被告為好友,在農場見 過3次面、出遊2次,我的認知我們是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沒 有結婚,是我在隱瞞我的婚姻狀況。被告沒有問過我的婚姻 狀況,也沒有問過我有沒有小孩,但她有在農場看過我的小 孩,我有介紹這是我的女兒慧珊,我有跟她講過我沒有婚姻 關係,我主動說的,是我刻意隱瞞。我向被告表示我沒有婚 姻狀態,是說「我自己一個人長期住在雞場」,這句話就是 我所說,我向被告表示我沒有婚姻狀態的這件事情,應該只 有講過這一次。在戊○○跟被告第一次見面之前,我有跟被告 講過我有小孩,時間我忘記了,是因為被告有看到我臉書的 照片,我自己跟她講那是我女兒。被告沒有問過我小孩的媽 媽呢,我也沒有說,現在離婚、喪偶的很多。我有3個臉書 帳號,用來認識被告的臉書帳號與原告所提出之原證六帳號 相同,原告提出的臉書照片都是早期的PO文,不代表現在 ,曾與被告單獨出遊過兩次,另外有一次很多人在養雞場喝 酒唱歌後,被告說要回去,我說不要酒駕,我房間讓她睡, 我睡在沙發,我沒有跟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本件訴訟之前, 沒有對被告坦白表明我有婚姻關係,是因為一開始聊得來, 沒有特別說要坦白,都是純粹在網路上聊天,也沒有刻意要 表示,後面我有跟他說我沒有婚姻狀態等語(見本院卷第13



3至146、413、417頁)。
4.互核證人丙○○證詞與被告之陳述,就被告究竟有無詢問過丙 ○○之家庭、婚姻狀態,2人所述顯然不符,已有可疑。而丙○ ○雖稱其向被告隱瞞其婚姻狀態,其表明沒有婚姻關係,說 法是「我自己一個人長期住在雞場」,應該只有講過這一次 等語。然所謂「自己一個人長期住在雞場」,至多僅能表明 其自己一個人獨居之現狀,然並無表明丙○○有無婚姻關係, 丙○○以上開說法稱有主動表明沒有婚姻狀態,已難採信。再 依原告所提出之原證六照片擷圖是丙○○日常使用之臉書帳號 上傳之照片,其中丙○○及原告、證人戊○○丁○○之合照、 原告與另一名女子之合照、原告與丙○○及其他2名男女之合 照、原告與證人戊○○之合照等,照片下有其他帳號留言如: 「一個雍容華貴!一個美女公主!幸福一家人」、「嫂夫人怎 麼都沒變阿」、「全家福美拍..家庭幸福美滿!祝福爸爸節 快樂」、「幸福甜蜜一家人」等語,丙○○則回覆貼圖、「謝 謝」或「變得更美」等語,顯見丙○○在臉書帳號上,不僅主 動上傳家庭成員之照片,對於友人留言,甚且會回覆原告變 得更美這種話,並無隱瞞自己已婚、或是表現出家庭不合之 外觀。而證人丙○○自承有3個臉書帳號,但丙○○就是以有上 傳上開照片之系爭臉書帳號認識被告,則為被告所不爭執, 原證六之照片及留言,雖係在距離原告擷圖時間約1至2年之 前所發佈,然經本院當庭使用手機瀏覽系爭臉書帳號,縱非 丙○○之臉書好友,仍可直接瀏覽到原證六之照片及留言,顯 見原證六之資料,迄至丙○○到庭作證之112年8月4日言詞辯 論期日,仍存在於系爭臉書帳號上。如丙○○確實有意隱瞞其 已婚身分,以其尚有其他臉書帳號可使用之狀況下,並無使 用系爭臉書帳號認識被告之必要,又如確要使用系爭臉書帳 號認識被告,亦可先行將臉書帳號內有原告或家庭成員之照 片、相關留言刪除,以避免遭被告發現其已婚身分,然丙○○ 均未如此,實難認證人丙○○所稱其刻意隱瞞已婚身分為真實 。再者,丙○○既證述其會告知被告其有女兒,是因為被告有 看到其臉書帳號的照片,則可見被告所稱沒有去翻丙○○的臉 書帳號紀錄,不知道有原證六之照片等語,亦難採信。被告 既已在系爭臉書帳號看到戊○○之照片,進而有詢問丙○○之舉 動,而以丙○○之年紀,且有年近30歲之女兒,衡諸常情,對 於丙○○係有配偶之人,當非無法預見,且被告既然曾經詢問 關於戊○○之身分,可見被告對於丙○○可能為已婚身分,並非 不能預見,且已有所探詢。又2人自111年10月份認識,至11 2年4月共同單獨出遊時已半年,被告雖稱丙○○並非其男友, 然丙○○自承兩人為交往關係,則既已談論到丙○○有成年子女



之事,卻絲毫未論及戊○○之母親為何人及其現況,實與常情 有異,證人丙○○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之詞,自難謂可採。而 被告為年滿57歲之成年女子,自陳高中肄業,擔任行任人員 工作(見本院卷第419頁),為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 人,徵諸一般男女交往初期正值情深意濃之際,當更渴求瞭 解彼此之相關社經地位與家庭背景等情,殊難想像被告對於 與其認識、來往約半年,並可為如附表一、二親密對話、單 獨出遊過夜之人,是否為已婚之身份竟毫無察覺或加以查證 。綜上各情以觀,堪認被告對於丙○○為有配偶之人應係可得 而知,縱認非明知其事,亦難謂其就此無過失可言。 5.從而,被告與丙○○交往,互傳曖昧、露骨性暗示言語,並共 同出遊及同宿,其互動方式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屬逾越 一般社交往來範疇之不正常往來關係,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 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誠信,且此舉確 已干擾原告對於婚姻圓滿之期待,而有損原告之婚姻關係安 全及幸福,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被 告就此非無過失,則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其非財產損害,應屬有據。 
㈢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為20萬元: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 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參照)。而 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關 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作為衡量身分 法益受侵害所生賠償之參考。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賠 償慰撫金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精神痛苦程 度、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 事由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2.經查,原告自陳高中畢業,110年之前在泰國種植水耕蔬菜 ,之後在家中養雞場工作,已婚有2子,在養雞場工作沒有 分到錢,全部拿去繳納貸款,沒有人靠其扶養,現在因為沒 有在機場工作,需依靠子女扶養,無不動產,也沒有負債等 ;被告則自陳高中肄業,在妹妹的貨運公司擔任行政人員, 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無子,沒有需要扶養的人,有房子和 土地沒有其他負債等語,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又原告與丙○○自00年0月間結婚迄本



案事發,已結褵逾30年之久,並育有2名子女,衡酌丙○○與 被告之不當往來次數、期間及情節,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 、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社會地位,被告侵害之手段、原告 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 非財產上損害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 害賠償,屬未定期限之債務,依法應為催告,被告始負遲延 責任而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查原告 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6日送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告勝訴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就此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 僅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 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一 編 號 日期及時間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不明時間 丙○○:(網站資料)     太美了  本院卷第159頁 2 不明時間 丙○○:你是住那裡? 乙○○因為你是善良的人     台南 丙○○:哦     自己來嗎? 乙○○:然後專門承攬到公司的工作     然後自己經營和管理 本院卷第161頁 3 不明時間 乙○○:好 祝你有一個好夢 吃完飯,我等一下還要準備做瑜 珈 丙○○謝謝晚安,很高興認識你 乙○○:那是我每天的工作 我從學生時代做到現在,所以才 可以保持得很健康 本院卷第163頁 4 不明時間 乙○○:很好聽喔 我聽完之後就準備要睡覺了 因為明天早上九點要到公司喔! 真的謝謝(表情符號丙○○:我5.30起床養雞 乙○○:好的 本院卷第165頁 5 不明時間 丙○○:(圖片)     目前太陽能是我們的主業 乙○○:做生意人什麼都好?     ○夠賺錢就是好事  本院卷第167頁 6 不明時間 乙○○:你的蛋怎麼賣呢? 丙○○:(表情符號乙○○:你的是什麼蛋呢?     這是10斤的嗎? 丙○○:嗯嗯 乙○○:多少錢呢? 丙○○:加運費870 乙○○:好  本院卷第169頁 7 不明時間 乙○○:好 你幫我送兩箱 你先把帳號給我,我會錢給你 匯款帳號 丙○○:黑貓貨到付款 乙○○:我明天再會喔 可以的 那到台南會打破嗎? 本院卷第171頁 8 不明時間 乙○○:那到台南會打破嗎? 要包裝好喔 他是正忠雞蛋嗎? 丙○○:吃了就知道 乙○○:了解 丙○○:不太推銷 本院卷第173頁 9 不明時間 乙○○因為不夠賣喔 丙○○:嗯嗯 收件人住址電話姓名 乙○○:(圖片) 本院卷第175頁 10 不明時間 丙○○:電話     乙○○乙○○:對     對,這個就是我本人     好,那就這樣子啊 丙○○:全部打字好處理 乙○○:發貨前再告訴我一下,謝謝丙○○:(表情符號) 本院卷第177頁 11 111年10月13日 丙○○:明天先幫您安排寄出後天收 1770元 乙○○:好     謝謝您(表情符號丙○○:(表情符號) 本院卷第179頁 12 不明時間 乙○○:要不然你現在都住在外地嗎? 丙○○:住雞場 乙○○哈哈 丙○○:要顧雞場設備怕出問題 乙○○:那你就自己一個人在養雞場嗎?     那你適合去當和尚喔 (表情符號丙○○哈哈     本院卷第181頁 13 不明時間 乙○○:品味性還不錯 那我離線了 丙○○:你去忙     是正常的嗎?     真的很拍謝     我就在雞場 乙○○:我都會隨時鼓勵你的     請你務必一定要嘎雞場做好喔     (表情符號) 本院卷第183頁 14 不明時間 丙○○:(照片)     你不是要忙     沒有     我現在幾乎都關在雞場  本院卷第185頁 15 不明時間 乙○○:你晚餐吃了嗎? 丙○○:我在雞場 乙○○:你晚餐吃了嗎? 丙○○:吃了     你有吃飯嗎?     嗯 乙○○:你會去Line我跟你講電話 丙○○:好 本院卷第187頁 16 不明時間 丙○○:(影片)     (影片) (4月30日上午10時36分) 乙○○:很好聽 (5月5日下午1時33分) 本院卷第189頁

附表二 編 號 日期及時間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1 5月5日 下午1時33分 丙○○:(網站訊息) 丙○○男人都在尋求持久秘方     我是被規定不能持久哈哈乙○○:只要有真情真愛     就一定會硬硬喔 本院卷第28頁 2 不明時間 乙○○:只要有真情真愛     就一定會硬硬喔 乙○○:(表情符號)     他奶奶的     我就是你的密碼     把我的,親兒子和雞照顧好喔 丙○○:那也要看身體狀況  本院卷第27頁 3 不明時間 丙○○:親兒子每天哭著找親娘 乙○○:看到我 包你硬喔(表情符號)     您~認不認同呢? 丙○○:啊媚牌包你硬     不用吃只用想就能硬  本院卷第30頁 4 5月5日 下午1時57分 丙○○:啊媚牌包你硬     不用吃只用想就能硬   乙○○:你內行的     因為我們有「真愛」喔     不是很多男人,一輩子的夢想 喔     我是你這輩子的最愛喔     我晚上有應酬喔 丙○○兒子問親娘何時可以吃  本院卷第29頁 5 不明時間 乙○○:我晚上有應酬喔 丙○○兒子問親娘何時可以吃 ㄋㄟㄋㄟ 乙○○:差不多10點就回來了 妖獸骨(表情符號丙○○OK 乙○○:愛你喔 丙○○:素素 本院卷第32頁 6 不明時間 丙○○:(網路訊息)     網站都是這種廣告 乙○○:(表情符號) 您看那麼多沒有丙○○:應該叫我去代言  本院卷第31頁 7 不明時間 丙○○:應該叫我去代言 乙○○:我的親兒子,只有認我這個娘 而已喔 丙○○不用噴什麼持久液     隨便就三小時起跳     (表情符號乙○○:(表情符號丙○○:你在做帳先忙,不吵你 (畫面顯示5月6日下午11時44分) 本院卷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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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