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設置管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號
CHDV,112,訴,16,2023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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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顯能

黃煒喬

江沛蓁

黃丞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偲蘋等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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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