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8號
CHDV,112,訴,138,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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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楊蕙廷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張淑貞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 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訴外人楊如禕楊輝國楊美意楊政樺楊慈欣所出具之房屋拆除同意書,尚有待釐清之 事項須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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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