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74號
CHDV,112,訴,1074,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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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姚孝邦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姚凱文
姚伯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依原告起訴請求土地、建物
之權利(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571,981元(①359地號土地109.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5,100元×應有部分1/2=278,205元。②1166地號土地1129.1
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應有部分1/2=1,185,57
6元。③7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216,400元×應有部分1/2=108,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原告僅繳納7,710元,尚欠8,932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
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
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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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