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17號
CHDV,112,消債更,11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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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宋秀娟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136,151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 成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聲請人目前於 彰化縣北斗鎮康好藥局擔任門市人員,並與雇主協議以現 金方式領取勞務報酬,每月薪資26,400元,而聲請人每月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衛生福利部公告各地112年度最低生 活費之1.2倍為準,即17,076元。另聲請人扶養母親許寶 貴之每月必要費用亦以上開標準計算,並扣除其每月領取 7,500元老人津貼後,再除以扶養義務人5人,則聲請人每 月須支出之扶養費為1,915元;又聲請人之配偶鐘和桂已 歿,聲請人須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丙○○,每月扶養費亦以 上開標準計算,並先扣除低收入戶補助每月2,800元、家 扶中心補助每月3,700元、世界展望會補助每半年7,500元 、失親兒補助每半年3,000元後,每月扶養費為8,826元。 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二、聲請人確實曾於95年許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進行協商,惟 在依約履行1至2年後,因當時經營的服裝零售事業生意不 佳,收入一落千丈,僅能勉強負擔生活費用,不得已之下 才毀諾。因時間久遠,實難提出收入或支出紀錄,但聲請 人生意失敗後在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瑭豐公司)



謀得一職,每月薪資22,800元,主要固定支出包含子女鐘 oo國小安親月費3,000元、鐘00幼稚園註冊費每學期12,00 0元及月費3,500元,合計達18,500元,須十分節儉才能維 持生活。
參、經查: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業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於95年11月24 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成立協商,還款協議 為月繳24,517元、分120期、年利率3%,95年10月起繳款 ,嗣聲請人97年4月毀諾等情,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協議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11月3日函可稽(詳本院卷第289-293、301-3 07、409頁),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既曾依債務協商 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其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 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要件, 方為適法。
 二、聲請人稱先前有與債權人達成協商,嗣因經營的服裝零售 事業生意不佳致收入銳減而無法負擔還款等語。查聲請人 之勞保與就保資料(詳本院卷第67、68頁),聲請人自83 年10月3日於建源服裝行開始投保勞保以來即從事與服裝 有關之工作,另於94年6月10日在彰化縣成衣服飾整理加 工業職業工會加保,嗣至97年10月13日始於上開工會退保 ,並於同日在瑭豐公司加保,投保薪資為22,800元,聲請 人至97年間始從事與服裝不相關之工作,故聲請人主張97 年因當時經營的服裝零售事業生意不佳致收入銳減,不得 已才毀諾等情,應可採信,依首揭規定,屬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仍得聲請更生。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彰化縣溪州鄉低收 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行照影本、收入切結書、存摺明細、親屬 系統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台灣大哥大 112年11月7日電信資費大量繳費明細表(未繳)資料單為 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勞保與就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查詢110及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查聲



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先前達成協議但嗣後毀諾之相關 資料;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聲請人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等資料,並有上開各單位、公司或銀行回函 等在卷可稽。
 四、查聲請人每月薪資為26,400元,加上聲請人每月領有行政 院補助750元(詳本院卷第361頁),故每月可支配所得為 27,15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是依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 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所計算。又聲請人 稱每月須支出母親許寶貴扶養費1,915元,另聲請人稱配 偶已死亡,每月須單獨支出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8,82 6元等語(詳卷第25頁戶籍謄本),查丙○○每月領有低收入 戶補助2,802元、家扶中心補助3,700元、行政院補助750 元、每半年領有世界展望會補助7,500元、失親兒補助3,0 00元(詳本院卷第387-395頁),故聲請人所支出子女之 扶養費應以8,074元計算【計算式:17,076元-2,802元-3, 700元-750元-(7,500元÷6個月)-(3,000元÷6個月)=8, 074元】,逾此金額應不予計入。而本件聲請人積欠債權 人之債務達5,024,754元(詳如附表所示),依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陳報函、第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陳報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12年11月20日陳報狀表示聲請人尚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解約金,以上合計92,167元(計算式:8,175元+1,17 1元+24,336元+15,593元+14,178元+28,714元=92,167元, 詳本院卷第413、415、426頁),則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 上開聲請人之財產92,167元後(註:聲請人尚有一部102年 出廠之機車,因已10年,價值不高,對本件結果不影響, 故不予列入計算)債務總額為4,932,587元(計算式:5,02 4,754元-92,167元=4,932,587元)。從而,以聲請人每月 可支配所得27,150元,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 元及母親許寶貴扶養費1,915元、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8 ,074元後,僅餘85元(計算式:27150元-17076元-1,915 元-8,074元=85元),則聲請人需約4,835.87年方可清償 完畢(計算式:4,932,587元÷85元÷12≒4,835.87)。而查 ,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 本院卷第25頁),現年45歲,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 ,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



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 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 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1頁)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3,66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5頁)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786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3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7,70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5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4,082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3頁)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771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95頁)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2,924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03頁)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9,54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09頁) 9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9,805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39頁) 1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0,74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43頁) 1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6,918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61頁)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5,082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89頁) 1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096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13頁) 1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23,650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430、443頁) 5,0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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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