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王雅薇
相 對 人 林柏榕
江銘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江銘洋」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銘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 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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