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32號
CHDV,112,司拍,132,20231220,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 對 人 陳宏瑋

陳家璽
關 係 人 陳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8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 定新臺幣(下同)7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陳宏瑋邀同陳家璽陳華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借款630萬元。詎利息自112年5月6日後,屢經催討迄未清 償,尚欠4,459,7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依民 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次查該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日期係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約定,而觀之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 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 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 112年9月1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渠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所載,本件抵押權擔保債 權額為「756萬元」,且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務人係「陳宏 瑋、陳華瑋」。是以,聲請人另主張108年12月2日簽立之借 據(借款債權500萬元,借款人陳家璽,連帶保證人陳心怡部 分),並非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附此敘明。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86 全部 (陳宏瑋)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404 全部 陳宏瑋:100分之24;陳家璽:100分之76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70 全部 (陳宏瑋)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花壇 0000-0000 311 全部 (陳家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