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0號
CHDV,111,訴,530,2023122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蕭劉碧霞(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佩娟(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榮傑(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㨗修(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蕭淑婷(即蕭振南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① 翁桓盛
翁桓堂
③ 翁再源
翁再錫
翁世雄
蕭美樺

翁慶童
⑧ 張淑霞
受告知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二中關於編號E部分分配人「翁再錫翁世雄翁慶童、翁再源」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再錫翁世雄翁慶童、翁再源,按應有部分各4分之1之比例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缺漏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 書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