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素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素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素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36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