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2號
CHDM,112,聲保,62,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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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連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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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