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7號
CHDM,110,原訴,17,2023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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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營有限公司①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謝欣羽律師
兼上1被告
之代表人 李成國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郭柏祥③




郭鈺燕④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謝欣羽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⑤


兼上1代表人 董莉英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葉忠奇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⑧


兼上1代表人 黃志明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欣羽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龔能炎⑩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胡宜華⑪





指定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吳彦君(原名:吳榮津)⑫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泓侑⑬




黃宥銘⑭


黃逸豪⑮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⑱


上1代表人 詹鼎翔





被 告 許寶仁⑳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林奕騰⑲男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劉子浚㉑




上1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 告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㉒

兼上1代表人 蔡盛宏(原名:蔡錦泓)㉓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尚益來交通有限公司㉔


          
兼上1代表人 劉文智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㊳

上1代表人 蔡岳憲
被 告 李全瓶㊴男


黃哲政㊵男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紀詩軒㊶


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黃協有㊷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陳錡陞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沒收程序參與人 蕭凱文(住居所詳卷
代 理 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843、9844、9845、9853、9854、9855、9858、9870、
10300號)、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501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營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六百 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李成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郭柏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郭鈺燕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十 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
董莉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
葉忠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黃志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龔能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 胡宜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 吳彥君(原名:吳榮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 10所示。  
林泓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  黃宥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 黃逸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 金新臺幣六百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 許寶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
林奕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緩刑五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
劉子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三萬元。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六 十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 
蔡盛宏(原名蔡錦泓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 。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
尚益來交通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 
劉文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 。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 新臺幣五百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 李全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
黃哲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  
黃協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錡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 紀詩軒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成國為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之伍營有限公司(下稱伍 營公司,係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設立之再利用機構,許可類別 為公告/附表再利用,再利用廢棄物「R701廢木材」、再利 用用途「木製品原料」、「燃料」、「燃料原料」)登記負 責人;郭柏祥為伍營公司實際負責人;郭鈺燕為伍營公司會 計兼行政人員。郭柏祥之妻董莉英為址設嘉義市○○市○○○0段0 00巷00○0號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良憲公司,係領有嘉 義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之 負責人。其等與施建和【本院另行審理】、葉忠奇、黃志明 、龔能炎、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黃宥銘、黃逸豪及蘇享 通【蘇享通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均明知伍營公 司僅為再利用機構,並非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管理辦法」申設之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且未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受託處理 廢棄物,依法不得實質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並均知悉伍營 公司之再利用登記之項目為對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類 )為再利用,不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所再利用之木質類事業廢棄 物,來源需屬經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R類事業廢棄物;且再 利用產品之用途,僅限作為木製品原料、燃料及燃料原料,而不 包括作為堆肥、培養土使用,如將再利用產品清除至農地加 以棄置,並對外虛稱作為堆肥使用,斷不可能合於再利用產 品之用途規範。詎其等為圖以「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做為包 裝,不法牟取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竟為下列行為: ㈠【太保破碎場】李成國、郭柏祥、郭鈺燕、董莉英、葉忠奇、黃 志明、胡宜華、吳榮津及林泓侑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某時起,至110年8月3日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搜索查獲時止,陸續以伍營公司 名義,對外宣稱以上開合法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木材,對外受不 特定人之委託,而收取廢木材棧板、廢木材夾雜有棧板、油 漆合板、廢塑膠片、廢隔熱棉等廢棄物之廢木材混合物(廢 棄代碼:D-0701類、D-0799類,下稱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並 以收受事業廢棄物計價,對外收取廢棄物處理費。郭柏祥、郭



鈺燕於伍營公司收受伍營公司端之廢棄物後,為俾利伍營公 司內得以收取更多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 相關單位之查緝,陸續指示李成國駕駛其所有而靠行於良憲公司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葉忠奇駕駛其所有而靠行於 良憲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絜晟環保有限公 司(下稱絜晟公司、址設臺中市○○○○○0000巷0○00號1樓, 該公司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 人黃志明與其受雇之司機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等人,於1 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間,由郭柏祥聯繫黃志明指示胡 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51-2J號半拖車、吳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及林泓侑駕駛絜晟公司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載運 ,將伍營公司端廢棄物,非法清除至未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准 設立為廢棄物貯存場所、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上非法棄置(下稱「太保破碎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獲時 止,太保破碎場共棄置體積約1萬920立方公尺;已由伍營公 司清除525.52公噸完成並解除列管,見附表一編號1),廢 棄物棄置規模廣大(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 附表甲編號1)。司機載運趟次詳如附表A【起訴書記載龔能 炎駕車載運部分,沒有車輛進出證據,不能證明龔能炎有此 參與行為,見後述】。
㈡【展圖棄置場】郭柏祥、郭鈺燕為謀取更多非法廢棄物處理費暴 利,另為製造廢棄物合法去向之外觀,並規避當地居民檢舉 及環保機關之稽查、警察之查緝,另與施建和【另行審理】 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推由施建和於109年8月5日在臺中市 ○○區○○○000號1樓設立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展圖公司), 藉口展圖公司經營園藝,須用堆肥,而訂立虛偽廢木材買賣 契約,對外佯稱由展圖公司向伍營公司購買伍營公司端之廢 棄物再利用產品(木屑),藉以掩護其等棄置廢棄物之犯行 ,並進而向不知情之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 有人劉陳阿麥等承租土地,以供作棄置廢木材混合物之場所 (下稱展圖棄置場)。施建和則依與郭柏祥、郭鈺燕之約定 ,自伍營公司端廢棄物棄置行為中,每車趟次向伍營公司收 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郭柏祥、郭鈺燕則負責指 示下列具有犯意聯絡之司機,駕駛車輛至伍營公司或太保破碎 場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截至110年8月3 日查獲時止,展圖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9,406立方公尺,估計 棄置重量約3,762.448公噸;已由伍營公司清除44.07公噸、



由展圖公司清除1.7公噸,見附表一編號2),廢棄物棄置規 模廣大(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甲編號 2)。司機載運趟次詳如下及附表B。
 ⒈郭柏祥、郭鈺燕與絜晟公司負責人黃志明與其受雇之司機龔能 炎、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間,推由黃 志明指示龔能炎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 圖棄置場棄置共6趟次;指示胡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 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 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14趟次;指示吳彥君即吳 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 共12趟次,及林泓侑駕駛絜晟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 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12趟次( 見附表B編號1至4),以此共 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黃志明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5,000元,並支付龔能炎每 趟次500至900元(以有利之500元計算所得)、支付胡宜華 每趟次600元、支付吳榮津每趟次1000元、支付林泓侑每趟次 550元。
⒉郭柏祥、郭鈺燕與址設嘉義縣○區○○○○000號宥澄實業社負責人 黃宥銘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 月13日起至同年7月21日止間,以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 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計42趟次(註:起訴書記載44趟 次,但依卷附之進場車次時間表只有42趟次/110年度偵字第 9854號卷六第13頁至第14頁)。黃宥銘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4,500至5,500元不等 之報酬。
⒊郭柏祥、郭鈺燕與黃逸豪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推由黃逸豪自1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21日止間,駕駛 實際所有,均靠行借名登記於新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車牌號 碼000-00號曳引車(已於案發後之110年7月間移轉所有權)以 及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計56趟次(註:起訴記載40 趟次,但依進場車次時間表,2輛車各28趟,總共應是56趟 次/110年度偵字第9854號卷三第157頁、第183頁)。黃逸豪 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6 ,000至8,000元不等之報酬。




⒋郭柏祥、郭鈺燕與黃志明、蘇享通【蘇享通由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推由黃 志明聯絡不知情之莊詠勝,指示蘇享通駕駛莊詠勝實際所有 ,靠行借名登記於嘉友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 附掛000-0000號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 場棄置,共計11趟次。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 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5,000之報酬(蘇享通此部分犯罪 事實,未在本件起訴範圍)。
 ㈢【麥寮棄置場】嗣因「展圖棄置場」堆置由郭柏祥等棄置之伍 營公司端廢棄物已達滿載,郭柏祥、郭鈺燕、施建和【施建 和另行審理】等3人為謀取更多上開非法處理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之暴利,再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時許,推由郭柏祥、施建和出 面向不知情之郭恒盛、許瑛富等地主承租坐落雲林縣麥寮鄉許 厝寮段許厝寮小段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 、000之0及000之0等地號土地(下稱麥寮棄置場),供作非 法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並由郭柏祥、郭鈺燕指示 絜晟公司派車至伍營公司或太保破碎場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至麥寮棄置場棄置。黃志明即與其受雇之司機龔能炎、胡 宜華、吳榮津、林泓侑等5人(黃宥銘及黃逸豪2人係贅載,見 後述)與郭柏祥、郭鈺燕等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間,由黃志明指示 龔能炎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 掛00-00號半拖車、胡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吳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 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及林泓 侑駕駛絜晟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麥寮棄置場棄置 ,龔能炎載運14車次、胡宜華載運17車次、吳彥君即吳榮津 載運18車次、林泓侑載運12車次,共61趟次。(截至110年8 月3日查獲時止,麥寮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1,889.69立方公尺 ,棄置重量約755.876公噸),廢棄物棄置規模廣大。黃志明 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 取4,200元之報酬。(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 即附表甲編號3)。司機載運趟次詳如附表C【起訴書記載黃 宥銘、黃逸豪駕車載運部分,沒有車輛進出,不能證明黃宥 銘、黃逸豪有此參與行為,見後述】。
㈣郭鈺燕明知伍營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指定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負有向環保署申報其廢棄物之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情形申報義務之公司,其知悉伍營公司於11 0年1月至6月間,將重量逾4,000公噸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載運



至展圖棄置場、麥寮棄置場棄置,亦知悉伍營公司自多方不明 非法來源端收受廢棄物代碼:D-0701類、D-0799等廢木材棧板 、廢木材混合物等,而明知其等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之義務,竟仍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於不明時點,以 電腦相關設備登入網路之方式,向環保署不實申報伍營公司於 110年1月至6月間僅有將伍營公司端廢棄物銷至大春食品行、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穩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而 未將任何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交與展圖公司及真實來源等情 予以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環保署對於主管監督之處理機構對 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清除、處理、貯存數量之正確 性。
二、許寶仁為址設臺中市○○○○○0○0號之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端木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奕騰為登記負責人, 劉子浚為董事。其等與蔡盛宏即蔡錦泓、黃協有,及洪森、 陳宏志、陳則文、劉家偉、陳俊榮、謝宗宏吳祈杰、張明 雄、楊政儒謝榮宗【洪森以下10人均由本院於112年9月27 日另為簡式判決】、林軒禾【由本院於111年8月31日以本院1 11年度訴字第715號為簡式判決】等均明知端木公司僅為向 臺中市政府申設之再利用機構,並非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設之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且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 件受託處理廢棄物,依法不得實質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並 均知悉端木公司之再利用登記之項目為對廢木材(許可類別 為公告/附表再利用,再利用廢棄物「R701廢木材」、再利 用用途「燃料原料或燃料」、再利用主要產品使用用途:作 為燃料使用)為再利用,不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所再利用之木質 類事業廢棄物,來源需屬經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R類事業廢 棄物;且再利用產品規格限定為直徑3至5公分,再利用用途 僅限作為燃料及燃料原料,而不包括作為堆肥、培養土使用,如 將再利用產品清除至農地加以棄置,並對外虛稱作為堆肥使 用,斷不可能合於再利用產品之用途規範。詎其等為圖以「 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做為包裝,不法牟取事業廢棄物處理費 ,竟為下列行為:
㈠【龍井破碎場】林奕騰、許寶仁、蔡盛宏即蔡錦泓共同基於非 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劉文智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 棄物之犯意,由林奕騰負責陸續以端木公司名義,對外宣稱以 上開合法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木材,並以每車趟次收取處理費3萬 6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額(註:每車重量不一定,平均一台 車是10至12噸,即使只有堆置2公噸也要給付3萬6000元至4



萬元,平均每公斤2.3元),對外收取不特定人委託清理之 廢木材夾雜有密集板、油漆合板、廢塑膠片、廢隔熱棉等廢 棄物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代碼:D-0799類,下稱端木公司 端廢棄物)。收取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即由林奕騰、許寶仁 指示端木公司人員非法堆置在蔡盛宏即蔡錦泓向劉文智承租 坐落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鐵皮工廠內(土 地屬「林用」地目,該工廠位在門牌號碼在臺中市龍井區竹 師路1段164巷內,下稱龍井破碎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獲時止 ,龍井破碎場共棄置體積2,078.29立方公尺,棄置重量733.81 公噸,已由蔡盛宏即蔡錦泓清除完成並解除列管,見附表一 編號4), 並由蔡盛宏即蔡錦泓負責以挖土機、破碎機整理 非法棄置在龍井破碎場內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藉由將端木 公司端廢棄物非法棄置龍井破碎場內,以利端木公司得以對外 收取更多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相關單位 之查緝(詳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乙編號 1)。
㈡【鴻森棄置場】林奕騰、許寶仁、洪森【洪森由本院於112年9 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以及林軒禾【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 本院於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確定】基於 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奕騰出面與另有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犯意洪森,謀議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 之事宜後,洪森即於109年12月7日在彰化縣○○鎮○○街00號1樓 申設「鴻森園藝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意在對外宣 稱係成立園藝公司,須使用堆肥云云,作為掩護,以俾其向 端木公司收取端木公司端廢棄物。為謀向稽查及查緝人員掩 飾犯行,洪森並與端木公司訂立虛假之廢木材買賣契約,以 供稽查之用。此外。棄置場所部分,則推由洪森向不知情之 土地所有權人吳萬寶等人承租坐落彰化縣鹿港鎮崑崙段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 之0等地號魚塭 地,供作非法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座標:24.000 0000,120.0000000,下稱鴻森棄置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 獲時止,鴻森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4,900立方公尺,估計棄置 重量約1960公噸;林奕騰已清除8、9月合計噸數為575.91公 噸,見附表一編號5)。林奕騰、許寶仁並指示林軒禾駕駛其 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00-000號半拖車載 運混有廢塑膠、棧板、木板等廢棄物(註:檢察官更正起訴 書原「記載混有來源不詳爐渣事業廢棄物」部分,見本院卷 六P457)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至鴻森棄置場棄置,林軒禾 再自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端木公司收取 報酬。端木公司亦因此得以對外收取更多端木公司端廢棄物



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相關單位之查緝(詳見端木公司端廢 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乙編號2)。
 ㈢【永靖棄置場】林奕騰、許寶仁、蔡盛宏即蔡錦泓、陳則文【 陳則文由本院於112年9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共同基於未取 得主管機關相關清除許可文件,即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林奕騰、許寶仁、陳宏志陳宏志由本院於112年9 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 ,先於110年5月間某時,由林奕騰、許寶仁指示陳宏志向不知 情之詹春美、詹宏紳承租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農 地,作為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下稱永靖棄置場, 截至110年7月4日查獲時,永靖棄置場棄置體積約1440立方公尺 ,棄置重量252‧405公噸;由林奕騰清除完成,解除追蹤管制 ,見附表一編號6)。再由林奕騰、蔡錦泓於110年5月17日起 ,指示陳宏志委由陳則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 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陸續自龍井破碎場內載運端木公司端 廢棄物至永靖棄置場棄置(共約13趟次)。陳宏志均於每車 趟次中,自端木公司取得4,000元之報酬;陳則文亦均自端 木公司取得4,000元之報酬(詳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 員表;即附表乙編號3)。
 ㈣【溪州棄置場】待永靖棄置場內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滿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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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曳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