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營有限公司①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謝欣羽律師
兼上1被告
之代表人 李成國②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郭柏祥③
郭鈺燕④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謝欣羽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⑤
兼上1代表人 董莉英⑥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葉忠奇⑦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⑧
兼上1代表人 黃志明⑨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欣羽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龔能炎⑩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胡宜華⑪
指定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吳彦君(原名:吳榮津)⑫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林泓侑⑬
黃宥銘⑭
黃逸豪⑮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⑱
上1代表人 詹鼎翔
被 告 許寶仁⑳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林奕騰⑲男
上1人之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劉子浚㉑
上1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 告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㉒
兼上1代表人 蔡盛宏(原名:蔡錦泓)㉓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尚益來交通有限公司㉔
兼上1代表人 劉文智㉕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㊳
上1代表人 蔡岳憲
被 告 李全瓶㊴男
黃哲政㊵男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國豪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紀詩軒㊶
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黃協有㊷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陳錡陞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沒收程序參與人 蕭凱文(住居所詳卷)
代 理 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9843、9844、9845、9853、9854、9855、9858、9870、
10300號)、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501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營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六百 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李成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郭柏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五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郭鈺燕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 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五十 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
董莉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
葉忠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 絜晟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黃志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龔能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 胡宜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 吳彥君(原名:吳榮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 10所示。
林泓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 黃宥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 黃逸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 金新臺幣六百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 許寶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
林奕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緩刑五年。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
劉子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 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之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三萬元。
興鑫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六 十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
蔡盛宏(原名蔡錦泓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 。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
尚益來交通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
劉文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 。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共同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處罰金 新臺幣五百萬元。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 李全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
黃哲政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
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
黃協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錡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沒收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 紀詩軒無罪。
犯罪事實
一、李成國為址設嘉義市○區○○○街000號之伍營有限公司(下稱伍 營公司,係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設立之再利用機構,許可類別 為公告/附表再利用,再利用廢棄物「R701廢木材」、再利 用用途「木製品原料」、「燃料」、「燃料原料」)登記負 責人;郭柏祥為伍營公司實際負責人;郭鈺燕為伍營公司會 計兼行政人員。郭柏祥之妻董莉英為址設嘉義市○○市○○○0段0 00巷00○0號良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良憲公司,係領有嘉 義縣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之 負責人。其等與施建和【本院另行審理】、葉忠奇、黃志明 、龔能炎、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黃宥銘、黃逸豪及蘇享 通【蘇享通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均明知伍營公 司僅為再利用機構,並非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管理辦法」申設之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且未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受託處理 廢棄物,依法不得實質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並均知悉伍營 公司之再利用登記之項目為對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類 )為再利用,不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所再利用之木質類事業廢棄 物,來源需屬經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R類事業廢棄物;且再 利用產品之用途,僅限作為木製品原料、燃料及燃料原料,而不 包括作為堆肥、培養土使用,如將再利用產品清除至農地加 以棄置,並對外虛稱作為堆肥使用,斷不可能合於再利用產 品之用途規範。詎其等為圖以「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做為包 裝,不法牟取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竟為下列行為: ㈠【太保破碎場】李成國、郭柏祥、郭鈺燕、董莉英、葉忠奇、黃 志明、胡宜華、吳榮津及林泓侑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某時起,至110年8月3日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搜索查獲時止,陸續以伍營公司 名義,對外宣稱以上開合法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木材,對外受不 特定人之委託,而收取廢木材棧板、廢木材夾雜有棧板、油 漆合板、廢塑膠片、廢隔熱棉等廢棄物之廢木材混合物(廢 棄代碼:D-0701類、D-0799類,下稱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並 以收受事業廢棄物計價,對外收取廢棄物處理費。郭柏祥、郭
鈺燕於伍營公司收受伍營公司端之廢棄物後,為俾利伍營公 司內得以收取更多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 相關單位之查緝,陸續指示李成國駕駛其所有而靠行於良憲公司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葉忠奇駕駛其所有而靠行於 良憲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絜晟環保有限公 司(下稱絜晟公司、址設臺中市○○區○○○0000巷0○00號1樓, 該公司領有臺中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 人黃志明與其受雇之司機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等人,於1 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間,由郭柏祥聯繫黃志明指示胡 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51-2J號半拖車、吳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及林泓侑駕駛絜晟公司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載運 ,將伍營公司端廢棄物,非法清除至未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准 設立為廢棄物貯存場所、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上非法棄置(下稱「太保破碎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獲時 止,太保破碎場共棄置體積約1萬920立方公尺;已由伍營公 司清除525.52公噸完成並解除列管,見附表一編號1),廢 棄物棄置規模廣大(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 附表甲編號1)。司機載運趟次詳如附表A【起訴書記載龔能 炎駕車載運部分,沒有車輛進出證據,不能證明龔能炎有此 參與行為,見後述】。
㈡【展圖棄置場】郭柏祥、郭鈺燕為謀取更多非法廢棄物處理費暴 利,另為製造廢棄物合法去向之外觀,並規避當地居民檢舉 及環保機關之稽查、警察之查緝,另與施建和【另行審理】 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 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推由施建和於109年8月5日在臺中市 ○○區○○○000號1樓設立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展圖公司), 藉口展圖公司經營園藝,須用堆肥,而訂立虛偽廢木材買賣 契約,對外佯稱由展圖公司向伍營公司購買伍營公司端之廢 棄物再利用產品(木屑),藉以掩護其等棄置廢棄物之犯行 ,並進而向不知情之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 有人劉陳阿麥等承租土地,以供作棄置廢木材混合物之場所 (下稱展圖棄置場)。施建和則依與郭柏祥、郭鈺燕之約定 ,自伍營公司端廢棄物棄置行為中,每車趟次向伍營公司收 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郭柏祥、郭鈺燕則負責指 示下列具有犯意聯絡之司機,駕駛車輛至伍營公司或太保破碎 場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截至110年8月3 日查獲時止,展圖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9,406立方公尺,估計 棄置重量約3,762.448公噸;已由伍營公司清除44.07公噸、
由展圖公司清除1.7公噸,見附表一編號2),廢棄物棄置規 模廣大(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甲編號 2)。司機載運趟次詳如下及附表B。
⒈郭柏祥、郭鈺燕與絜晟公司負責人黃志明與其受雇之司機龔能 炎、胡宜華、吳榮津、林泓侑,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11日止間,推由黃 志明指示龔能炎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 圖棄置場棄置共6趟次;指示胡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 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 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14趟次;指示吳彥君即吳 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 共12趟次,及林泓侑駕駛絜晟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 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12趟次( 見附表B編號1至4),以此共 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黃志明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5,000元,並支付龔能炎每 趟次500至900元(以有利之500元計算所得)、支付胡宜華 每趟次600元、支付吳榮津每趟次1000元、支付林泓侑每趟次 550元。
⒉郭柏祥、郭鈺燕與址設嘉義縣○區○○○○000號宥澄實業社負責人 黃宥銘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 月13日起至同年7月21日止間,以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 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計42趟次(註:起訴書記載44趟 次,但依卷附之進場車次時間表只有42趟次/110年度偵字第 9854號卷六第13頁至第14頁)。黃宥銘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4,500至5,500元不等 之報酬。
⒊郭柏祥、郭鈺燕與黃逸豪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推由黃逸豪自110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21日止間,駕駛 實際所有,均靠行借名登記於新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車牌號 碼000-00號曳引車(已於案發後之110年7月間移轉所有權)以 及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附掛00-00號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場棄置,共計56趟次(註:起訴記載40 趟次,但依進場車次時間表,2輛車各28趟,總共應是56趟 次/110年度偵字第9854號卷三第157頁、第183頁)。黃逸豪 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6 ,000至8,000元不等之報酬。
⒋郭柏祥、郭鈺燕與黃志明、蘇享通【蘇享通由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基於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推由黃 志明聯絡不知情之莊詠勝,指示蘇享通駕駛莊詠勝實際所有 ,靠行借名登記於嘉友通運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 附掛000-0000號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展圖棄置 場棄置,共計11趟次。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 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取5,000之報酬(蘇享通此部分犯罪 事實,未在本件起訴範圍)。
㈢【麥寮棄置場】嗣因「展圖棄置場」堆置由郭柏祥等棄置之伍 營公司端廢棄物已達滿載,郭柏祥、郭鈺燕、施建和【施建 和另行審理】等3人為謀取更多上開非法處理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之暴利,再於110年7月12日前某時許,推由郭柏祥、施建和出 面向不知情之郭恒盛、許瑛富等地主承租坐落雲林縣麥寮鄉許 厝寮段許厝寮小段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000之0 、000之0及000之0等地號土地(下稱麥寮棄置場),供作非 法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並由郭柏祥、郭鈺燕指示 絜晟公司派車至伍營公司或太保破碎場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 物至麥寮棄置場棄置。黃志明即與其受雇之司機龔能炎、胡 宜華、吳榮津、林泓侑等5人(黃宥銘及黃逸豪2人係贅載,見 後述)與郭柏祥、郭鈺燕等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間,由黃志明指示 龔能炎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 掛00-00號半拖車、胡宜華駕駛絜晟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吳榮津駕駛絜晟公司名 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及林泓 侑駕駛絜晟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附掛 00-00號半拖車非法載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至麥寮棄置場棄置 ,龔能炎載運14車次、胡宜華載運17車次、吳彥君即吳榮津 載運18車次、林泓侑載運12車次,共61趟次。(截至110年8 月3日查獲時止,麥寮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1,889.69立方公尺 ,棄置重量約755.876公噸),廢棄物棄置規模廣大。黃志明 並均自棄置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伍營公司收 取4,200元之報酬。(詳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 即附表甲編號3)。司機載運趟次詳如附表C【起訴書記載黃 宥銘、黃逸豪駕車載運部分,沒有車輛進出,不能證明黃宥 銘、黃逸豪有此參與行為,見後述】。
㈣郭鈺燕明知伍營公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指定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負有向環保署申報其廢棄物之貯存、清 除、處理、再利用情形申報義務之公司,其知悉伍營公司於11 0年1月至6月間,將重量逾4,000公噸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載運
至展圖棄置場、麥寮棄置場棄置,亦知悉伍營公司自多方不明 非法來源端收受廢棄物代碼:D-0701類、D-0799等廢木材棧板 、廢木材混合物等,而明知其等依法負有據實申報伍營公司 端廢棄物之義務,竟仍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於不明時點,以 電腦相關設備登入網路之方式,向環保署不實申報伍營公司於 110年1月至6月間僅有將伍營公司端廢棄物銷至大春食品行、 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穩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而 未將任何之伍營公司端廢棄物交與展圖公司及真實來源等情 予以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環保署對於主管監督之處理機構對 於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清除、處理、貯存數量之正確 性。
二、許寶仁為址設臺中市○○區○○○0○0號之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端木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奕騰為登記負責人, 劉子浚為董事。其等與蔡盛宏即蔡錦泓、黃協有,及洪森、 陳宏志、陳則文、劉家偉、陳俊榮、謝宗宏、吳祈杰、張明 雄、楊政儒、謝榮宗【洪森以下10人均由本院於112年9月27 日另為簡式判決】、林軒禾【由本院於111年8月31日以本院1 11年度訴字第715號為簡式判決】等均明知端木公司僅為向 臺中市政府申設之再利用機構,並非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設之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且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 件受託處理廢棄物,依法不得實質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並 均知悉端木公司之再利用登記之項目為對廢木材(許可類別 為公告/附表再利用,再利用廢棄物「R701廢木材」、再利 用用途「燃料原料或燃料」、再利用主要產品使用用途:作 為燃料使用)為再利用,不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所再利用之木質 類事業廢棄物,來源需屬經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R類事業廢 棄物;且再利用產品規格限定為直徑3至5公分,再利用用途 僅限作為燃料及燃料原料,而不包括作為堆肥、培養土使用,如 將再利用產品清除至農地加以棄置,並對外虛稱作為堆肥使 用,斷不可能合於再利用產品之用途規範。詎其等為圖以「 廢棄物再利用行為」做為包裝,不法牟取事業廢棄物處理費 ,竟為下列行為:
㈠【龍井破碎場】林奕騰、許寶仁、蔡盛宏即蔡錦泓共同基於非 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劉文智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 棄物之犯意,由林奕騰負責陸續以端木公司名義,對外宣稱以 上開合法再利用方式處理廢木材,並以每車趟次收取處理費3萬 6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價額(註:每車重量不一定,平均一台 車是10至12噸,即使只有堆置2公噸也要給付3萬6000元至4
萬元,平均每公斤2.3元),對外收取不特定人委託清理之 廢木材夾雜有密集板、油漆合板、廢塑膠片、廢隔熱棉等廢 棄物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代碼:D-0799類,下稱端木公司 端廢棄物)。收取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即由林奕騰、許寶仁 指示端木公司人員非法堆置在蔡盛宏即蔡錦泓向劉文智承租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鐵皮工廠內(土 地屬「林用」地目,該工廠位在門牌號碼在臺中市龍井區竹 師路1段164巷內,下稱龍井破碎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獲時止 ,龍井破碎場共棄置體積2,078.29立方公尺,棄置重量733.81 公噸,已由蔡盛宏即蔡錦泓清除完成並解除列管,見附表一 編號4), 並由蔡盛宏即蔡錦泓負責以挖土機、破碎機整理 非法棄置在龍井破碎場內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藉由將端木 公司端廢棄物非法棄置龍井破碎場內,以利端木公司得以對外 收取更多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相關單位 之查緝(詳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乙編號 1)。
㈡【鴻森棄置場】林奕騰、許寶仁、洪森【洪森由本院於112年9 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以及林軒禾【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 本院於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確定】基於 非法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林奕騰出面與另有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犯意洪森,謀議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 之事宜後,洪森即於109年12月7日在彰化縣○○鎮○○街00號1樓 申設「鴻森園藝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意在對外宣 稱係成立園藝公司,須使用堆肥云云,作為掩護,以俾其向 端木公司收取端木公司端廢棄物。為謀向稽查及查緝人員掩 飾犯行,洪森並與端木公司訂立虛假之廢木材買賣契約,以 供稽查之用。此外。棄置場所部分,則推由洪森向不知情之 土地所有權人吳萬寶等人承租坐落彰化縣鹿港鎮崑崙段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 之0等地號魚塭 地,供作非法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座標:24.000 0000,120.0000000,下稱鴻森棄置場,截至110年8月3日查 獲時止,鴻森棄置場共棄置體積約4,900立方公尺,估計棄置 重量約1960公噸;林奕騰已清除8、9月合計噸數為575.91公 噸,見附表一編號5)。林奕騰、許寶仁並指示林軒禾駕駛其 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00-000號半拖車載 運混有廢塑膠、棧板、木板等廢棄物(註:檢察官更正起訴 書原「記載混有來源不詳爐渣事業廢棄物」部分,見本院卷 六P457)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至鴻森棄置場棄置,林軒禾 再自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每車趟次中,向端木公司收取 報酬。端木公司亦因此得以對外收取更多端木公司端廢棄物
而牟取暴利,並藉此規避相關單位之查緝(詳見端木公司端廢 棄物參與成員表;即附表乙編號2)。
㈢【永靖棄置場】林奕騰、許寶仁、蔡盛宏即蔡錦泓、陳則文【 陳則文由本院於112年9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共同基於未取 得主管機關相關清除許可文件,即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 犯意聯絡,林奕騰、許寶仁、陳宏志【陳宏志由本院於112年9 月27日另為簡式判決】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 ,先於110年5月間某時,由林奕騰、許寶仁指示陳宏志向不知 情之詹春美、詹宏紳承租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農 地,作為棄置端木公司端廢棄物之場所(下稱永靖棄置場, 截至110年7月4日查獲時,永靖棄置場棄置體積約1440立方公尺 ,棄置重量252‧405公噸;由林奕騰清除完成,解除追蹤管制 ,見附表一編號6)。再由林奕騰、蔡錦泓於110年5月17日起 ,指示陳宏志委由陳則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 引車附掛00-00號半拖車,陸續自龍井破碎場內載運端木公司端 廢棄物至永靖棄置場棄置(共約13趟次)。陳宏志均於每車 趟次中,自端木公司取得4,000元之報酬;陳則文亦均自端 木公司取得4,000元之報酬(詳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參與成 員表;即附表乙編號3)。
㈣【溪州棄置場】待永靖棄置場內之端木公司端廢棄物滿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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