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2年度,42號
PTDV,112,消債職聲免,42,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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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雅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秀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雅惠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 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 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 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復為同條例第133、134條所明定。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42號裁定自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 臺幣(下同)4,319元後,本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1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業據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聲請人稱從



事臨時工,並無固定薪資,又其111年無所得,現以部分工 時投保薪資11,100元加保勞保於將仕企業行,本院審酌上情 ,堪認聲請人擔任臨時工而無固定收入屬實。至聲請人之支 出部分,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1至112年 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 076元、17,076元認列。基上,聲請人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 必要支出後,已無剩餘,堪認本件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 免責之事由。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其他各 款應不免責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經終止或終結清 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應裁定免 除其債務。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適用,且查 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依上說明, 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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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