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014號
PTDV,112,司促,13014,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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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莎露烘焙餐廳




兼法定代理
蔡坤元





債 務 人 李東隆




張傑智


一、債務莎露烘焙餐廳蔡坤元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318,36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如下: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合夥團體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
夥人之執行名義,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據以執行合夥
人之財產,自無於合夥團體之外,再列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莎露烘焙餐廳蔡坤元李東隆
張傑智發支付命令,主張莎露烘焙餐廳邀同蔡坤元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借款200萬元,尚餘本金1,318,366元未清
償,故債務莎露烘焙餐廳蔡坤元連帶債權人給付1,
318,3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莎露烘焙餐廳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即合夥人)李東隆、張傑
智負連帶清償責任。惟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於莎露烘焙餐廳
財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得持同一執行名義對合夥人之財
強制執行,並無再列合夥人李東隆張傑智本件債務
之必要。是債權人對債務李東隆張傑智發支付命令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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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