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2年度,1號
ILDV,112,司消債聲,1,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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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曹軍威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盛業本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
方案履行期限,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裁定確定後之次月即民國107年1月起),應予延長為2年(即自民國107年1月起,共計履行期限為8年)。 理 由
一、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 0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業經本處調閱各該卷宗查核屬實, 合先敘明。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自民國 107年1月起,債務人雖應據更生方案每月按期還款。然,因 該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款項基礎即債務人服務於「山多力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5,916元部分 ,因疫情、及役服勞役等因素,換職致每月收入銳減。現所 任職之「年年順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僅得16,000元微薄薪資 渡日,已使債務人最低生活需求產生困頓(現本縣每月最低 基本生活需求為17,076元),且連續三個月生活之餘額,遠 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乙事,有債務人於112年11月25 日聲請狀暨檢附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年 年順薪資明細表(112年2月~8月)影本6份、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112年10月13日宜檢智管112刑護勞21字第1129020112 號函文等附卷可稽,堪信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 繼續履行原更生方案顯有困難者,依首開法文,其聲請裁定 延長履行期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2款規範意旨即「更生方案變更之 內容限於延長履行期限,亦即,不變更清償總數,僅延長清



償期間,而使每期之清償額減少,不超越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範圍。」(學者許士宦「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更生與清 算程序」一文第26頁亦同此見解)。至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內債務人應繳納期數部分,除債務人已履行外,其有應履行 而現仍有延滯情形,債務人自應迅為補正履行,倘有債權人 對此補正履行仍有爭議,亦不影響其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之 權利,併此敘明。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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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年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