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佩芬
代 理 人 顏文正律師
相 對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2年度補字第946號),聲
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前於民國112 年8月24日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4,000元,但本 院於112年11月16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1,955,7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248元,則聲請人溢繳裁判費510,7 52元,爰聲請予以退還等語。
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閱本 件卷宗,聲請人上開所請核無不合,其確有溢繳裁判費510, 752元之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返 還510,752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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