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智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梁智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免責, 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11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70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 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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