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債 務 人 陳文麗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 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129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陳文麗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 字第6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7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第5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 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