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232號
SLDM,112,撤緩,232,20231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炘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炘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判決(下 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緩刑3 年,並於111 年7 月12日確定在案;然其於緩刑期內即112 年7 月14日再 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士交簡字 第513號判決(下稱後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而於112 年11 月9日 確定,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 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
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係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於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 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明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 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 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再犯之原 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 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 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 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查:
㈠受刑人前案係於108 年6月間,因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 取簿手及收水工作而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洗錢等罪,經台灣高等法 院於111年5月2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2 月,併因斟酌受刑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僅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惡性不深,又犯案



時年僅19歲,思慮未周,除本案外,並未涉其他與詐騙集團 有關案件,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犯後態度益佳, 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乃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緩刑3 年,於111 年7 月12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上揭緩 刑期內之112年7月14日凌晨1時18分許,另因犯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由本院於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士交簡字第51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月,112 年11月9日確定等情,固有各該案號判 決書可稽,惟依上揭說明,仍應就具體個案情形,依比例原 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 刑罰必要之實質要件,始足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㈡茲審酌受刑人上開案件,前後案犯行時點,係於108 年6月間 (前案)、112年7月14日(後案),二案犯罪時間相距達四 年有餘,堪認受刑人核係偶發性地在前案緩刑期內犯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又衡諸受刑人參與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及收水工作,實屬不該,然其犯行有異 於詐欺集團核心角色,犯後亦坦承犯行,臺灣高等法院併以 受刑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付履行完畢,受刑人自陳為 國中畢業、未婚,與家人同住,從事外牆噴漆工作,月入約 3萬5千元至4萬元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1年2月各情,有前開案號判決可參,足見受刑人確 有悔意;再以受刑人除上揭二案犯行後,並無其他前科,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亦難謂其主觀犯意所顯 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已屬重大,綜上,尚難以受刑人後案行 為即逕認其經前案罪刑暨緩刑之宣告後,全無悔意,或非經 入監執行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 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所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 犯行,雖無可取,然尚不足以據為「非予執行刑罰即難收矯 正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撤銷緩刑宣告之因素,聲請人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因認應 為上開駁回意旨,故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