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1707號
SLDM,112,審易,1707,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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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名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名逸為WORLD GYM健身教練,前 任職於臺北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WORLD GYM寧夏店而與 告訴人馬國豪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12年6月間因故調職,偶 爾仍返回該店授課,於112年8月1日11時6分許,在上址辦公 室內,見告訴人所有黃棕色迷彩護肘(價值新臺幣2,500元 ),放置於告訴人桌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拾起該護肘後 離去現場,並將之丟棄於垃圾桶內,以此方式將上揭護肘致 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 訴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 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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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