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00號
SLDM,112,單禁沒,400,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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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鼎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期滿,該案所查 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393公克,經送鑑定檢 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 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40條第2 項自明。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 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檢察官自得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6 月(自111年4月21日至112年10 月20日)期滿等情,有前揭案號緩起訴處分書可參;又員警 於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驗餘淨重0 .439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111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可參(111年度毒偵字第279號卷第43頁),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至盛裝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 只,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均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



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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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