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董監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9號
KLDV,112,法,9,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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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皮德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延吉恩典基金會臨時
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乃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延吉恩典基金會(下稱系爭 基金會)之董事長,而系爭基金會則有9席董事,依捐助章 程第6條、第14條規定,董事會至少須有5名董事出席方得開 會(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章程所 訂重要事項更須6名董事出席決議(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 席、出席董事3分之2以上決議)。惟系爭基金會之董事呂學 諭、嚴接聖2人均已辭任,董事劉代宣、陳先彧、劉士堯3人 則未出席112年11月12日、19日召開之第1屆第11次、第12次 董事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系爭會議因此僅有4名董事與 會而未達出席人數,故董事劉代宣、陳先彧、劉士堯顯然怠 於行使職權,導致系爭基金會無從召集董事會作成普通決議 或重大事項之決議。為此,爰檢具李念喬、陳玉梅之願任董 事同意書,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李念 喬、陳玉梅為系爭基金會之臨時董事。
二、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董事長之職權,財團法人法第47 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參照本條於107年8月1日增訂之立法 理由中段:「本項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 與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本 項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可知「 財團法人」有關臨時董事之選任與臨時董事長之指定,係排 斥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規定,優先適用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 2項之規定,且本條既項已既明定「『代行』董事會董事長 之職權」,則受選任或被指定之臨時董事或董事長,當然「 取代原全體董事及董事長之職權」,毋待贅言。承此前提, 並參看本條項之立法理由,所稱「不為行使職權」,無疑乃 董事會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至於「不能行使職權」,則係指 董事死亡辭職當然解任,導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



,抑董事大部分乃至全體均遭法院假處分,以致不能行使職 權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
  系爭基金會乃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登記在冊之董事人 數總計9名,依捐助章程第6條、第14條規定,董事會至少須 有5名董事出席方得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 過半數決議),若為章程所訂重要事項則須6名董事出席決 議(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董事3分之2以上決議) ,然因董事呂學諭、嚴接聖2人均已辭任,董事劉代宣、陳 先彧、劉士堯3人則未出席系爭會議,故系爭會議僅有4名董 事與會而未達出席人數等情,固經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 、董事請辭書、基督教延吉恩典基金會第1屆第11次董事會 會議紀錄(下稱第11次會議紀錄)、基督教延吉恩典基金會 第1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下稱第12次會議紀錄)、捐 助章程等件為證,經核無訛。惟細繹第11次會議紀錄之內容 ,董事劉代宣、陳先彧2人乃遇事請假而「非」無故不到, 聲請人亦未提出「開會通知之送達釋明」,尤以第11、12次 會議之召集時間僅止間隔7日(第11次會議係於112年11月12 日召開、第12次會議則係於112年11月19日召開),則董事 劉代宣、陳先彧、劉士堯曾否於事前接獲「第12次會議」之 開會通知?是否另有其他行程而難排除與會?凡此俱屬可疑 ,遑論逕以「彼等3人未出席第12次會席之結果」,驟認彼 等3人乃「無故不到」而有怠於行使職務之情事,以致董事 會「不能行使職權」。因本件扣除已辭任之呂學諭、嚴接聖 2人,系爭基金會仍有7名董事足可與會,而聲請人亦未提出 足佐「董事劉代宣、陳先彧、劉士堯怠於行使職務」之釋明 (例如開會通知之送達回證),是本院尚難祇因系爭會議之 與會董事未達出席人數,即認其情形合致於財團法人法第47 條第2項本文所稱「『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要件 。從而,聲請人誤援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 任李念喬、陳玉梅為系爭基金會之臨時董事,違反財團法人 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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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