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708號
KLDV,112,基小,2708,202312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鍾瓊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