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郭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945元,及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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