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2年度,1號
KLDV,112,司消債聲,1,20231213,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雅綾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正行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黃俊六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