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智偉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32號職業災
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4萬2,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82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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