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12年度,6號
CYDV,112,消債再聲免,6,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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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雷惠玲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婉琳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雷惠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消債條例第141條 之立法理由,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



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 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0 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 餘額新臺幣(下同)108,826元,而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 均未受償,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惟 聲請人於受該不免責裁定後,自民國106年4月11日起繼續清 償各債權人如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 計195,786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 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 105年1月29日1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因聲請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之情形,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不予免責 ,並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依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內容可知,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108,826元,然聲請人係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均 未受償。而聲請人嗣已繼續清償其債務達195,786元,並提 出繳款資料為憑。是以,堪認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其所清償之金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計算之數額,且 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則聲請人依同條例第14 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 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 ,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之總額(新臺幣)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新臺幣108,826元× 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 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329元 1.37% 1,491元 1,500元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661元 1.60% 1,741元 17,964元 債權人陳報受償37,462元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54,554元 45.82% 49,864元 50,000元 4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57,884元 7.06% 7,683元 7,700元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8,707元 3.36% 3,657元 13,500元 債權人陳報受償26,000元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5,847元 1.49% 1,621元 2,000元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8,656元 3.19% 3,472元 4,000元 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935,121元 13.50% 14,692元 15,000元 債權人陳報受償26,000元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622元 0.17% 185元 48,622元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7,635元 0.13% 141元 10,500元 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2,365元 22.31% 24,279元 25,000元 總 計 29,145,381元 100% 108,826元 195,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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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