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佳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顏佳璋已於 民國112年6月17日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 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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