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88號
CYDM,112,金訴,58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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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金訴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05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
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恬安
通 譯 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廖基宏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年,並應依民國112 年12月20日調解筆錄給付告訴人倪慈霙 新臺幣13萬2 千元,給付方法:自113 年1 月15日起至113 年1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新臺幣1 萬1 千元 。
二、犯罪事實要旨:
廖基宏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 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透過通訊軟 體LINE(下均稱LINE)暱稱「柴」網友介紹,以新臺幣(下 同)8 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2 年2 月27日前某時,將其申 設之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下稱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LINE暱稱「清風」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資料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本件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2 月27日20時58分許,假冒 秀泰影城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撥打電話給倪慈霙, 佯稱作業錯誤誤植為會員,需扣繳2 萬元,如欲解除須依指



示操作云云,致倪慈霙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9 分許、23時 12分許及翌(28)日0 時3 分許,各轉帳9 萬7,814 元、2 萬9,985 元及6 萬9,965 元至本件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嗣倪慈霙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3 款、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恬安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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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