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2年度,446號
CYDM,112,朴簡,446,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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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5
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74號),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如鑫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履行條件,按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及第6 行「112年」均更正為「111年」、第8行「以變易持有為所 有之意思」前補充「基於侵占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郭如鑫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二)爰審酌被告恣意以他人之財產供作一己處分、使用,侵害他 人財產權益,且破壞雙方信賴關係,實有不該,並斟酌其前 前科素行狀況、已與告訴人楊詠鈞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犯罪手段、動機及告訴人損害程度等節,暨其於本 院審理中自陳:1.羈押前從事木頭回收業,2.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3.未婚、無子女、羈押前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狀 況及4.羈押前月薪約新臺幣4萬元、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 見本院易字卷第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案因其一時思慮 未周,為取得資金而衝動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有本院調解筆錄 、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查。堪認其顯有悔意,經此次偵、 審教訓後,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之損害賠償尚未給付



完畢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 表所示之履行條件,按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予 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又被告如未履 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 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即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    單位:新臺幣) 楊詠鈞 郭如鑫應於113年1月20日前,給付7萬6,565元予楊詠鈞
附件:
犯罪事實
一、爰郭如鑫與楊詠鈞原為同居之情侶關係,楊詠鈞於民國000 年00月間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兩人當時 是情侶關係,因郭如鑫也要使用該車,楊詠鈞遂同意在郭如 鑫繳納一至二期分期之狀況下使用該車。詎雙方於000年00 月間談論分手,而郭如鑫於當時亦有財務壓力,郭如鑫竟於 112年12月底某日,明知前開車輛並非自己所有,竟在嘉義 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前,明知未得楊詠鈞同意,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楊詠鈞交付 之上開車輛及鑰匙等物侵占入己後,將該車輛抵押給賴弘恩



,向賴弘恩借款新台幣(下同)25萬元,後楊詠鈞郭如鑫 要求歸還車輛,郭如鑫先向楊詠鈞稱車輛在維修,後遂避不 見面,楊詠鈞報警後,經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0分, 在嘉義縣大林鎮西林里中正路中興路口處尋獲該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郭如鑫之供述 被告坦承僅有繳納車貸新台幣(下同)1、2萬元,且車輛是告訴人所購買付款,且因自身債務問題未告知告訴人遂抵押給他人,在告訴人詢問車輛下落時,對告訴人佯稱車輛送修之事實。 二 1.告訴人即證人楊詠鈞於偵查中具結之指訴 2.證人賴弘恩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三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雙方對話截圖、被害報告單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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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