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101號
NTDV,112,家親聲,101,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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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葉薷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之母。之前本院110 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就被繼承人黃啟銘的遺產已經裁定選 任特別代理人,現在更改特別代理人;遺產協議書已經登 記,但是現在是要分割另外公同共有的那塊,上開裁定限定 用在長寮尾段。因老公之前租給人家,蓋了一個違建,對方 也不理,全部整修,換成加工室,有貸款加上農田裡工具, 貸款壓力大想轉為房貸,也能養小孩還有家裡的婆婆,我 也一樣照顧,經過小孩的商量,繼承黃貴玲拋棄、黃吉祥 18也一樣過戶給聲請人,甲○○也是,為了他們和諧外能轉房 貸,現在如果沒有那樣做往後都沒有財產,付不出生活更慘 。甲○○財產分配貸款新臺幣(下同)120萬現金價320萬,先過 戶貸款120萬元給甲○○華山巷8號房子的部分,等到年老也是 一樣有一部份也給甲○○現在也是要讀書需要錢的問題,巧 婦也無米之炊很難。陳柏榤與聲請人有一些私人問題吵架, 因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問題,請乙○○代理人。聲請人行為與未 成年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法聲請為未成年人選 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等語。並聲明:請准 選任乙○○為未成年人甲○○於辦理財產分割之特別代理人。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次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 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 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亦有明 文規定。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未成年人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為憑,復有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在 卷可稽,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敘明本件欲分割之財產為何 、有何因分割財產而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之情形,及分割 方案有利於未成年人之證明,本院因而於民國112年7月18 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復於112年8月8日審理時諭知聲請人 應於庭後20日內提出上開事項供本院審酌;又聲請人雖先 後於112年8月8日、同年8月24日具狀到院,然狀載之內容 仍未具體陳明欲分割之財產及分割方案,亦未提出分割係 有利於未成年人之證明。本院再通知聲請人補正:「一、 應特定欲處分之標的(即敘明欲處分未成年子女何筆不 動產)。二、提出上開不動產具體且明確之處分方式,並 說明聲請人於112年8月28日所提甲○○財產分配書狀『貸款1 20萬』、『現金價320萬』、『先過戶』、『貸款120萬給甲○○山巷8號房子的部分』之記載究為何意。三、提出欲處分之 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資料。四、欲處分之不動產如設有貸款,應提出貸款餘 額證明。」,該通知業於112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
(二)綜上,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應補正事項,致本院無從審認本 件是否有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特別代理人之代理範 圍、財產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以及特 別代理人人選是否適任等情。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自難遽予選任,應予駁回。聲請人如認未成年人尚有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 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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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