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2年度,5號
NTDV,112,勞小,5,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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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全文忠


訴訟代理人 松秋華 南投縣○○○○巷00○0號
被 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與被告口頭成立勞動契約,約定由原告率領同僚數人,依被告指示一同前往址設南投縣○○○○○村○○路0號之臺灣省政府資料館,進行園區除草及戶外環境打掃之工作,原告每月給付勞務後,被告應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但被告僅給付原告111年7月、8月報酬共3萬元,尚未給付111年9月、10月之報酬共3萬元,有被告公司名片、原告郵局存摺、除草及戶外環境打掃執行照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查驗紀錄、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112年10月31日檔秘字第1120007586號函可參(本院卷13-19、95-123、199-291頁)。是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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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