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62號
NTDM,112,附民,362,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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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呂千
被 告 陳囿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 年度金訴字第323 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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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