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98號
NTDM,112,附民,29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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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林宜蓁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00樓
被 告 洪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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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