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2年度,530號
NTDM,112,投簡,530,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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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榆熙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88
號、110年度偵字第278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0號),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榆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按如附表所示之給付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曾榆熙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且: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為詐欺取財犯行, 各係行為時間接近,且分別係源自詐騙告訴人張宏銘、翁嘉 莉金錢之單一目的,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論以接續一行為。被告 分別詐欺張宏銘、翁嘉莉,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二)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 後坦承犯行,暨被告與張宏銘、翁嘉莉調解成立,翁嘉莉部 分之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9184元已全部給付完畢; 張宏銘部分之賠償金額迄本件判決前已按期給付4萬元,剩 餘44萬元尚未給付,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均涉個 人隱私,詳警卷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 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緩刑宣告:查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確定, 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應視為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且其於本案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 分別與張宏銘、翁嘉莉達成調解,且給付狀況已如前述,是 認被告有意且盡力彌補張宏銘、翁嘉莉所受損失,經此偵審 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 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謹記本次教訓 且填補其行為對張宏銘如造成之損害,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 度之立意,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 第3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即其與張宏銘成立調 解之內容給付。又以上緩刑宣告所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如有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取得之財物,均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然被告既已與翁嘉莉達成調解,且已賠償翁嘉莉損 害完畢如前述,其效果與犯罪所得之直接發還相同,若就被 告已賠償之部分若再宣告沒收,亦有重複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而有過苛之虞,爰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至被告詐 欺張宏銘財物之部分,被告既已與張宏銘如達成調解並按期 給付,如前所述,堪認被告有依調解條件履行之意,如被告 確實依調解條件履行,亦足彌補張宏銘之損害,倘被告未能 切實履行,張宏銘亦可依法以本院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 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此部分財 物,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曾榆熙願給付張宏銘新臺幣(下同)48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48期給付,自民國112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上開各期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願加計給付31萬元之違約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688號
110年度偵字第2788號
  被   告 曾榆熙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榆熙前於民國10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12月2日至112年12月1日止,現仍在 緩刑中,本件未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 行:
㈠於108年2月初,透過交友軟體JUST DATA APP認識張宏銘後, 明知無清償借款之意願與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向張宏銘佯稱係海南航空公司之 空姐,可安排旅遊,以領取公司旅遊津貼,或如附表一所示 之詐術云云,使張宏銘陷於錯誤,並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自其所申請之銀行帳戶,轉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一所示之曾榆熙申辦之帳戶,接續詐得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9萬6,425元。嗣如附表一所示之 旅遊行程,均因曾榆熙祖父去世、出車禍、友人吵架等事 由而未能成行,曾榆熙繼而表明有退款之舉,然至今仍未將 上開金額退還張宏銘,張宏銘始知受騙。
㈡再曾榆熙透過張宏銘認識與張宏銘任教同一所學校之同事翁



嘉莉,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向翁嘉莉佯 稱係海南航空公司之空姐,代訂機票有員工優惠云云,使翁 嘉莉陷於錯誤,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自其所申請銀行 帳戶,轉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曾榆熙帳 戶,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總計15萬4,184元(曾榆熙已 退還8萬5000元)。嗣因曾榆熙未交付電子機票之開票號碼, 亦未將上開款項全部返還,翁嘉莉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宏銘、翁嘉莉分別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榆熙偵查中供述 被告曾榆熙固坦承上開以海南航空空姐身分自居事實不諱,惟辯稱:伊於107年起至109年止,是任職海南航空空姐,伊向告訴人張宏銘告知係空姐,並約告訴人張宏銘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遊玩,但伊沒有向告訴人張宏銘說以伊身分購買機票有優惠,至於告訴人翁嘉莉委託之機票是因為開票慢,而不是未購票,伊均有償還告訴人2人上開款項之部分云云。經查:觀之告訴人張宏銘提供其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紀錄本,被告將其臉部照片剪貼在海南航空公司空姐之臉部,偽裝成空姐身分,以取信告訴人張宏銘(參見編號1-5頁對話截圖),是認被告聲稱其為空姐身分是否為確實,尚屬有疑;再者,被告與告訴人張宏銘相約108年4月3日至7日至長灘島旅遊,亦因被告偽造其祖父陳威讓於000年0月0日出殯而未成行,然陳威讓實於108年8月26日死亡,此有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陳威讓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參,又被告僅有一妹,有上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可資佐證,卻於108年2月28日邀請告訴人張宏銘參加被告之兄於108年10月10日在印尼峇里島舉辦之婚禮,並要告訴人張宏銘先行支付3萬4,500元費用(參見編號80-86頁對話截圖),被告再於108年3月29日自承其二哥邀約告訴人張宏銘於109年1月20日至31日之澳洲之旅,並要告訴人張宏銘先行支付3萬4,066元機票款、2萬2,173元住宿費用、7,385元租車費及1萬4,025元跳傘費用等情(參見編號130-155頁對話截圖),是認被告所言均為虛妄不實,足證被告自始即存有詐欺犯意,其上開所辯顯係脫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2 告訴人張宏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一、(一)。 3 告訴人翁嘉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一、(二)。 4 告訴人張宏銘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紀錄本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翁嘉莉所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紀錄(警卷第24-71頁)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6 被告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銀行交易紀錄明細表 被告確有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 告先後於附表一之時間、以附表一之方式,致使告訴人張宏 銘交付財物,其時間均極為密接,手法亦屬相同,且係分別 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係本於達成同一目的之單一詐 欺取財,顯見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 ,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宜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分別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被告於附表一詐騙告訴人張宏銘,與其所詐騙之附表二之告 訴人翁嘉莉之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 罰。另被告本件詐欺告訴人張宏銘所得款項79萬6,425元及 告訴人翁嘉莉所得款項6萬9,184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3  日               檢察官 王元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玫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日期(108年度) 匯款金額 (元) 遭詐騙金額(元) 轉入帳戶 旅遊行程或花費 施用詐術行為 1 2月14日 13,954 3,700 (飯店) 被告曾榆熙之玉山銀行帳戶 長灘島機票(不可退費)+飯店(可退費) 假借祖父出殯而未成行而實施詐術,且未退費 2 2月15日 10,235 10,235 同上 長灘島遊玩+保險 假借祖父出殯而未成行而實施詐術,且未退費 3 2月22日 20,191 20,191 同上 土耳其機票 假借海南航空公司空姐身分,可安排旅遊,以領取公司旅遊津貼而實施詐術 4 3月6日 34,500 34,500 同上 國慶峇里島婚禮渡假 假借被告之兄於在印尼峇里島舉辦之婚禮而實施詐術 5 3月10日 1,183 1,183 同上 國慶保險 同上 6 3月14日 3,080 3,080 同上 土耳其保險代繳 假借海南航空公司空姐身分,可安排旅遊,以領取公司旅遊津貼而實施詐術 7 3月26日 34,066 34,066 同上 澳洲機票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8 4月11日 49,100 49,100 同上 泰國旅費 9 4月11日 15,640 15,640 同上 GoPro 10 4月15日 40,648 40,648 阿根廷機票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11 4月21日 4,263 4,263 同上 泰國澳洲保險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12 4月22日 5,500 5,500 同上 子宮頸疫苗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13 4月22日 11,000 11,000 同上 子宮頸疫苗 同上 14 4月28日 22,173 22,173 同上 澳洲住宿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15 4月29日 7,385 7,385 同上 澳洲租車 同上 16 5月1日 14,025 14,025 同上 澳洲跳傘 同上 17 5月3日 14,000 14,000 同上 Switch Pro 18 5月8日 50,000 50,000 同上 南極船票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19 5月13日 8,500 8,500 同上 南極旅費部分 同上 20 5月14日 20,000 20,000 玉山 南極旅費部分 同上 21 5月14日 40,000 40,000 同上 南極部分旅費 同上 22 5月19日 18,576 18,576 土耳其訂房不能退 假借海南航空公司空姐身分,可安排旅遊,以領取公司旅遊津貼而實施詐術 23 5月21日 26,000 26,000 同上 房租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24 5月26日 10,000 10,000 同上 房租 同上 25 5月27日 4,000 4,000 同上 南極旅費OK 假借被告之兄邀約而實施詐術 26 5月28日 8,459 8,459 同上 宜蘭泡湯 27 5月30日 7,000 7,000 被告曾榆熙之郵局帳戶 床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28 6月1日 6,500 6,500 被告曾榆熙之郵局帳戶 床墊 同上 29 6月7日 6,000 6,000 玉山 寢具+貓食 同上 30 6月9日 6,500 6,500 玉山 門鎖+水管 同上 31 6月10日 15,000 15,000 同上 醫藥 同上 32 6月11日 8,500 8,500 同上 宜蘭榆熙部分退款 33 6月20日 12,129 12,129 同上 長灘玩樂接機退費 假借祖父出殯而未成行而實施詐術,且未退費 34 6月27日 13,150 13,150 同上 馬爾地夫部分訂金 假借至馬爾地夫工作而實施詐術 35 7月2日 6,000 6,000 同上 馬爾地夫部分訂金 同上 36 7月9日 12,000 12,000 被告曾榆熙之郵局帳戶 馬爾地夫部分訂金 同上 37 7月13日 12,000 12,000 玉山 馬爾地夫訂金結清 同上 38 7月13日 12,000 12,000 被告曾榆熙之郵局帳戶 醫療費用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39 7月22日 4,500 4,500 同上 寵物伙食 同上 40 7月28日 10,000 10,000 同上 預先支出 同上 41 8月9日 38,790 38,790 同上 馬爾地夫尾款 假借至馬爾地夫工作而實施詐術 42 8月19日 20,000 20,000 同上 換歐元 43 8月19日 28,829 28,829 刷卡 妹妹機票 44 8月19日 20,525 20,525 刷卡 妹妹機票 45 9月8日 9,000 9,000 被告曾榆熙之郵局帳戶 榆熙房租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46 9月17日 10,000 10,000 同上 除疤痕預借 同上 47 9月27日 16,575 16,575 同上 小琉球 48 10月2日 3,303 3,303 同上 國慶迪士尼保險 49 10月10日 20,000 20,000 同上 妹妹醫療 假借生活及家庭開銷所需而實施詐術 50 10月16日 21,900 21,900 被告曾榆熙王道銀行帳戶 雞精+房租 同上 共計 796,425 玉山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王道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日期(108年度) 匯款金額(元) 轉入帳戶 施用詐術行為 1 3月14日 15,000 被告曾榆熙王道銀行帳戶 假借海南航空空姐身分可代訂優惠機票而實施詐術 2 3月16日 30,000 被告曾榆熙之玉山銀行帳戶 同上 3 3月16日 30,000 同上 同上 4 3月16日 30,000 同上 同上 5 3月17日 30,000 同上 同上 6 3月17日 19,184 同上 同上 共計 15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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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