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892號
TNEV,112,南小,1892,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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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杜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9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49元,及其中新臺幣54,073元,自民國98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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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