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1年度,19號
TNEV,111,南勞簡,19,2023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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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王雪如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訴願案(案號:00000000 -000A05)行政爭訟程序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 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在該訴願案行政爭 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訴願案(案號:00000000-000A05)行政爭訟案件業 已終結,有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在 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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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