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12年度,95號
TNEM,112,南秩,95,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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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宇桓
被移送楊舜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2月4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1207600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舜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楊舜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間。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先於拓元售票系統官方售票平台
上以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購入「臺北大巨蛋第30屆棒
球亞錦賽」門票1張,隨即於112年11月20日間在網路平台臉
書、LINE上以暱稱「Austin Yang」帳號發布「【預購】大
巨蛋亞錦賽首場對戰12/3中華台北vs.韓國需要請私官方
:@729jfmet有勞務委託費用收單至11/22 12:00」等訊息
,並以LINE ID「@729jfmet」帳號對外聯絡,並以2,500元
對外販售,經周彩梅以上揭帳號與被移送人聯繫後,於112
年11月22日匯款3,000元入被移送人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差額500元被移送
表示欲退還周彩梅),被移送人旋即將取票序號5TR98Y6394
、取票號碼00000000以LINE訊息傳給對方,由對方自行前往
IBON列印票劵之方式,轉售圖利。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
罰鍰: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供
稱有於上揭時、地,以前述方式轉售票劵情事,惟辯稱伊是
代購,如果沒有買到就會全額退費,差額是勞務費用云云。
惟查,被移送人先於拓元售票系統官方售票平台上以600元
之價格購入票劵,旋即在網路平台上轉售,其購入票劵之目
的顯非供自用,且其以高於原票價數倍之2,500元價格對外
販售,顯有轉售圖利之情,故被移送人辯稱伊是代購、差額
是勞務費用云云,俱屬卸責之詞,不堪採信。是被移送人顯
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違序行為甚明。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非供
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序行為之情節、手段、程度、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
事商業、行為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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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