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241號
TPBA,111,訴,1241,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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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1年度訴字第1241號
112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琦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1
年8月22日通傳內容字第11000599480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被告審認原告經營之TVBS歡樂台於民國110年6月10日10時 至11時,播出由藝人沈玉琳及Melody主持之「11點熱吵店」 節目(下稱系爭節目),當天以「老妹嫩妹爭霸戰 今晚你 選誰?」為主題,由節目來賓分別組成所謂「老妹團」及「 嫩妹團」進行包括體力大考驗競賽、聲音盲測競賽及口條競 賽,其內容涉及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 27條第3項第2款及第30條規定,……乃從一重乃以111年8月22 日通傳內容字第1100059948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同法 第53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下同)80萬元,並採取 必要之更正措施。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系爭節目主要仍以主持人與來賓之趣味對談為主,競賽僅為 一小部分,內容並無危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 1.體力大考驗競賽:該競賽用意僅在於測驗雙方體力上的差 距是否有落差?老妹隊將計數器別於臀部上,嫩妹隊將計數 器別於領口上,則是為了讓畫面有所區隔,方便觀眾容易分 辨兩隊的隊員!畫面上都以遠景或半身拍攝,並未特寫在胸 部及臀部上,有比較近的畫面,畫面時間也都未超過3秒。



且該段競賽之畫面很多是呈現其他來賓的表情,並非側重在 抖動畫面的播出,如果真的想要拍攝裸露抖動畫面,大可以 一直特寫在胸部及臀部上。鏡頭會在胸部及臀部附近,單純 只是為了要拍到計數器,畢竟這是一個競賽,畫面上一定要 帶到,絕無刻意拍攝抖動畫面進而使人引起遐想。 2.聲音盲測競賽:該競賽人物設定是以情侶為主,說話的內容 也是以男女朋友間的親密對話為主,藉由對話過程看看老妹 跟嫩妹誰比較有魅力!因為是模擬情侶關係,不管是對話內 容或是行為舉止,一定會強調情侶間的互動,不然會失去當 初測驗競賽的目的。節目刻意安排醫師以科學儀器量測心跳 ,醫師穿插說明這個心跳所對應的情形,做一個理性的回應 ,故內容絕對沒有刻意引起性暗示及動作,而係單純呈現情 侶相處的情況,道具也是日常生活的小物,故並無有性暗示 及動作。系爭節目既無刻意裸露、競賽時來賓所呈現出的氛 圍也是呈現陽光且正面,並無物化女性或歧視之意味,故無 危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虞。
 ㈡系爭節目內容並無致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所插播之廣告未 區隔之情:
  查口條競賽的部分主要是針對來賓的口條流利程度做的挑戰 ,節目也特別設定以網路直播及電視購物的拍賣的模式來呈 現,鏡面上也都加入了這兩種特效畫面,目的就是想完整呈 現出拍賣的氛圍,讓觀眾更能聚焦在他們的口條上。同時主 持人也告知大家商品是隨機選擇,被非刻意選擇益生菌,也 因為是比拍賣推銷產品,故基於專業表現,必要將正確的知 識與資訊告訴觀眾,只是陳述事實,若是資訊有誤反而是誤 導觀眾,更是不專業的表現;而試吃也是身為專業拍賣主播 要做的行為,為了獲得最終勝利,現場才會進行親自試吃, 分享感覺,絕非故意為特定商品為宣傳。而兩隊代表競賽時 ,字幕所呈現者均非真實情形,包括該益生菌的價格並非60 0元、也並無買一送三活動,且買就送威廉沈簽名照、價格3 838元、訂購專線2020-0907均係仿照購物台模式,但內容皆 為戲謔,以趣味方式呈現,非產品資訊,故並非為特定商品 為宣傳,自無致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之情。
 ㈢原處分雖以110年12月16日所召開由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 等組成之110年第8次「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下稱 系爭諮詢會議)之意見作為裁罰理由,然而,諮詢會議之組 織依據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 設置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諮詢會議之意見,不應拘束被 告及司法機關。而系爭諮詢會議作為被告意見參酌之一環,



於處分前,原告從未被賦予任何權利,對諮詢會議之程序及 意見沒有任何參與或表達不同意見之機會,顯然不符合正當 法律程序。又系爭節目並無致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所插播 之廣告未區隔之情,原處分所載之系爭諮詢會議委員認定是 否違法之意見,顯然都是該委員個人之主觀判斷,與是否違 反前揭法規要件無關。
 ㈣被證5被告委員會會議紀錄只有會議結論,沒有討論過程的紀 錄,也不足以說明裁罰理由及改善不妥節目內容依據,也沒 有紀錄個別委員發表的意見及意見形成過程;諮詢會議的結 論僅是建議,但從未看過被告委員會作 出與諮詢會議決議 不同的判斷,故諮詢會議實質上是拘束了被告委員會。 ㈤聲明:原處分應予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系爭節目競賽內容,明顯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1.原告製播以「老妹」、「嫩妹競賽為主軸之內容,由老妹 隊將計步器別在臀部,嫩妹隊則將計步器別在領口,計時開 始後,使參與節目之來賓分別「激烈抖動胸部與臀部」,佐 以主持人沈玉琳之插科打諢:「……在我心中只有他們這種是 女生……」(手指向嫩妹隊來賓,畫面出現字卡歧視老妹)、 「好像你變成男生一樣」(鏡頭對著老妹隊)、「你看這個 社會是殘酷的,……我們現場五台機器,舞台全部都對著她」 (鏡頭特寫嫩妹隊來賓)
 2.聲音盲測競賽部分,由三名女性來賓透過肢體接觸及帶有性 暗示語言及動作搭配字卡,呈現撩撥異性、刺激異性性慾之 內容,明顯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該片段內容為兩隊各 派出代表,由主持人沈玉琳介紹號稱「小鮮肉」之男性模特 兒碩瀚登場,男性模特兒在戴上眼罩及心電圖儀器,由兩隊 代表於男性模特兒耳邊說話,由現場醫生根據男性模特兒心 電圖測得的數據來分析男性模特兒興奮指數,其中來賓成語 蕎手持羽毛,趴在男性模特兒肩上,並貼近男性模特兒耳邊 說:「寶寶,你好久沒有來找我了,你有想我嗎?人家今晚 不讓你睡,好嗎?我想說可以常常來找寶寶嗎?不然寶寶會 想你想到心很煩。」畫面同時播放「老妹誘惑絕招耳邊吹氣 +溫柔話語」字卡。來賓林莎手持道具「愛的小手」拍打男 性模特兒:「瀚!我知道一家很好吃餐廳,我想要帶你一 起去可以嗎?……你喜歡被打是嗎?不然你打我好了,謝謝你 讓我贏,愛你喔!」對話過程中牽起男性模特兒的手,並將 道具「愛的小手」交給男性模特兒,畫面同時播放「嫩妹誘 惑絕招SM+親暱稱呼+牽手」字卡。來賓李妍瑾更以跨坐男性 模特兒身上之方式,搭配性感舞蹈直接以身體磨蹭男性模特



兒,畫面同時播放「老妹撩撥必殺技夜店辣妹熱舞」字卡。 3.系爭節目內容顯係以老妹、嫩妹等帶有年齡歧視之標籤,復 以粗鄙不當、物化女性情節作為噱頭,不僅違反兩性平權, 亦忽視人性尊嚴價值,造成心智尚未成熟之兒童或少年對於 性別關係產生不當認知,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至為明顯 。
 ㈡口條競賽部分,以特寫鏡頭、拍賣競賽橋段,分別介紹產品 之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及獨特添加物,來推介益生菌「孅 」,明顯未區隔節目與廣告:
 1.主持人沈玉琳拿出產品(外觀清楚辨識「孅」字樣)說:「 ……這個是很厲害的益生菌,我老婆、女兒、我自己都有吃, 益生菌效果非常好……」來賓林莎:「它可以促進代謝,又可 以讓我們排便順暢,而且它是白柚風味的,非常的好吃…只 要小小一包…就可以帶出門…全家大小都可以吃」3.來賓成語 蕎:「……幫助新陳代謝以及幫助排便的益生菌……而我手上這 款嚴選獨家專利菌株(可以清楚辨識外盒「孅」字樣),它 裡面有非常好的好菌,可以幫助我們的食道增加好菌……而且 裡面還添加了白腎豆及天堂椒萃取,可以讓我們的新陳代謝 越來越好……像是消化不良、代謝不佳、排便不順暢者,都非 常推薦喔,讓你越吃越纖」;「……天啊,它真的非常好入口 ,它不需要泡水,它輕輕一包直接入口就可以了……來,讓我 現在來示範一下如何吃這一包……」主持人Melody:「他還有 一個標語越吃越纖」、來賓李妍瑾:「而且他還有介紹到商 品名字」。
 2.系爭節目之系爭內容明顯藉由「口條競賽」達成推介促銷、 宣傳包裝上有「孅」字之益生菌商品;以「競賽遊戲之名行 置入之實」,使觀眾產生混淆而無法分辨該片段究竟屬於傳 遞資訊之節目或推銷商品之廣告,在觀眾警覺性較低之情況 下,對該節目宣傳之商品產生深刻印象及好感,並進行後續 交易。
 ㈢本件原告之違法行為包括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妨 害兒少身心健康」及衛廣法第30條「違反節目與廣告未區隔 」兩部分,自法定罰鍰以觀,當以妨害兒少身心健康,違反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應依衛廣法第53條第2款裁罰之 法律效果較重,故被告依衛廣法第53條第2款對原告進行裁 罰,且違法情節均被評為「嚴重」,依評量表得分為30分, 再循評量表中「其他判斷因素」之標準,於適用「妨害兒少 身心健康」評量表(被證12第5頁)時,另加計10分後,以 總分40分對照參考表第4級,對原告裁處罰鍰80萬。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本院 卷第118頁至138頁)、被告就系爭節目討論之會議議程、會 議記錄(本院卷第94頁至110頁)、被告111年6月1日第1017 委員會議紀錄(本院卷第112頁至116頁)、被告就原告違反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條之違法行為評量表及裁處參考表 (原卷第第41頁至第45頁)、被告就原告違反衛廣法第30條 前段之違法行為評量表及裁處參考表(第46頁至第50頁)、 系爭節目側錄光碟(外放於證物袋)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 ,為可確認之事實。爰就被告以系爭節目妨礙兒童或少年之 身心健康以及未區分節目與廣告,裁處原告80萬元並命原告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是否適法有據?判斷如下。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解釋文)。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 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 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參見司法院釋字第 613號解釋理由書)。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 廣大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 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之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 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 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準此,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播送之節目內容,如有妨害公序良俗等違法情事,自得加 以限制。
 ㈡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 ,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第53條第2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 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 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 第27條第3項第2款……。」第30條規定:「星廣播電視事業之 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 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33條第2項 規定:「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 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 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52條 第1項第4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四、違反 第30條或第64條第1項準用第30條規定。……。」據上,違反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者,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 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違反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30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警 告或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是行為人一行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及同 法第30條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 第53條第2款規定核處,並提出必要之更正措施。 ㈢經查:
 1.原告經營之TVBS歡樂台於110年6月10日10時至11時播出「11 點熱吵店」節目,標示「保護級」,由沈玉琳及Melody主持 ,邀請多位女性來賓參加,當集係以「老妹嫩妹爭霸戰今晚 你選誰?」為主題,由老妹團藝人嫩妹藝人相互競賽, 前揭内容達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第30 條規定,内容略以:
⑴體力大考驗競賽:①第一回合老妹隊代表將計步器別於臀部 上,嫩妹隊代表則別於領口上,計時開始來賓便抖動胸部 與臀部,第二回合老妹隊又派出一代表,與嫩妹隊代表同 樣將計步器別於領口上,再次與嫩妹一同抖動胸部進行競 賽。②主持人沈玉琳:「在我心中只有他們這種是女生…… 」(手指向嫩妹隊來賓,畫面出現字卡歧視老妹)、「好 像你變成男生一樣」(鏡頭對著老妹隊)、「你看這個社 會是殘酷的 我們現場五台機器,舞台全部都對著她」( 鏡頭特寫嫩妹隊來賓)③系爭内容女性來賓抖動胸部時均 穿著低胸服飾,且鏡頭著重於臀部及胸部抖動畫面之呈現 。
⑵聲音盲測競賽:①兩隊各派出代表,並安排一位男性模特兒 戴上眼罩及心電圖儀器,由兩隊代表於男性模特兒耳邊說 話,由醫師根據男性模特兒心電圖測得的數據,分析男性 模特兒興奮指數。②來賓成語蕎手持羽毛輕撫男性模特兒 耳邊並吹氣:「寶寶,你好久沒有來找我了,你有想我嗎 ?人家今晚不讓你睡,好嗎?我想說可以常常來找寶寶嗎 ?不然寶寶會想你想到心很煩。」畫面同時播出「老妹誘 惑絕招耳邊吹氣+溫柔話語」字卡。③來賓林莎手持愛的小



手拍打男性模特兒:「瀚!我知道一家很好吃餐廳,我 想要帶你一起去可以嗎?你喜歡被打是嗎?不然你打我好 了,謝謝你讓我臝,愛你喔!」對話當中牽起男性模特兒 的手,並將愛的小手交給男性模特兒,畫面同時播出「嫩 妹誘惑絕招SM+親暱稱呼+牽手」字卡。④來賓李妍瑾跨坐 於男性模特兒身上,並搭配性感舞蹈以身體磨赠男性模特 兒,畫面同時播出「老姝撩撥必殺技夜店辣妹熱舞」字卡 。
⑶口條競賽:①由主持人先拿出產品(可清楚辨識外盒「孅」 字樣),說:「 這個是很厲害的益生菌,我老婆、女兒、 我自己都有吃,益生菌效果非常好……」,後交由參賽來賓 手持產品介紹,兩隊代表於推介過程中,說明該產品之成 分、功效、使用方法及獨特添加物。②來賓林莎:「它可以 促進代謝,又可以讓我們排便順暢,而且它是白柚風味的 ,非常的好吃…只要小小一包…就可以帶出門…全家大小都可 以吃」。③來賓成語蕎:「……幫助新陳代謝以及幫助排便的 益生菌……而我手上這款嚴選獨家專利菌株(可清楚辨識外盒 「孅」字樣),它裡面有非常好的好菌,可以幫助我們的 食道增加好菌 而且裡面還添加了白腎豆及天堂椒萃取,可 以讓我們的新陳代謝越來越好 像是消化不良,代謝不佳、 排便不順暢者,都非常推薦喔,讓你越吃越纖」;「……天 啊它非常非常的好入口,它不需要泡水,它輕輕一包直接 入口就可以了來,讓我現在來示範一下如何吃這一包 」; 主持人Melody說:「他還有一個標語越吃越纖」、來賓李 妍瑾說:「而且他有介紹到商品名字」。
 ⑷原告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部分:   查原告對於上開系爭節目內容並無爭執,且有被告側錄光 碟可稽,為可確認之事實。按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禁 止播放「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意旨,在於維護收 視兒童身心之建康發展(即身體或心理健康),故違反本 款之行政法上義務,應以所播送之節目妨害收視兒童或少 年之身心健康,為其構成要件。而不當之言語、動作強調 或一再出現低俗、粗鄙、令人反感之言語或動作,易引發6 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模仿或造成不良示範作用,均會對 於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查系爭體力大考驗 競賽之女性來賓抖動胸部時均穿著低胸服飾,且鏡頭著重 於臀部及胸部抖動畫面,主持人沈玉琳說:「在我心中只 有他們這種是女生……」(手指向嫩妹隊來賓,畫面出現字 卡歧視老妹);聲音盲測競賽內容則有女性跨坐男性來賓 身上、女性趴伏在男性來賓身上吹氣、耳語等,為使令人



尷尬的肢體接觸,具有性暗示。足見系爭節目上開內容, 以不當、物化女性情節作為噱頭,復有性暗示、令人尷尬 的肢體接觸,足認有誤導兒童或少年偏差性觀念或造成兒 童或少年對性別關係之不當認知,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 康。原告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規定,堪以認定。  ⑸原告違反衛廣法第30條部分:
 ①被告依衛廣法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電視節目廣告區隔 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管 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 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第3項)電 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管理辦法第4條規 定:「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內容之呈現,以下列方式之一 ,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 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 ,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三、節目參與者於節 目中之言論或表現,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 電話、網址、標識或標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 用方式、價格者。……五、節目內容之呈現,利用兒童、 名人、專業者、贈品、統計、科學數據、實驗設計結果 等手法,突顯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價值者。六、節目所用 之道具、布景、贈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透過影像 、聲音或其他形式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電 話、網址、標識或標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 方式或價格者。七、節目所用之道具、布景、贈品、特 定活動或其他設計,與廣告有關聯者。八、節目內容呈 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電話、網址、標識或標 語;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價格者。」上 述屬執行衛廣法所為細節性、技術性規定,無違授權意 旨,本件得予援用。
  ②查系爭節目「口條競賽」先由主持人先拿出產品(可清楚 辨識外盒「孅」字樣),並說:「這個是很厲害的益生菌 ,我老婆、女兒、我自己都有吃,益生菌效果非常好……」 ;後於競賽中,來賓不斷複誦產品名稱和產品特性,透過 來賓說明益生菌「孅」摻有獨特添加物白腎豆及天堂椒等 成分,並一再強調「孅」益生菌對於消化不良、代謝不佳 、排便不順暢者甚具功效,可以輕易入口,達成推介促銷 、宣傳包裝上有「孅」字之益生菌商品。觀諸系爭內容, 並無任何插播廣告之註記或區隔說明,且系爭內容係對於 不特定之電視觀眾播放,被告稱原告「競賽遊戲之名行置



入之實」,使觀眾產生混淆而無法分辨該片段究竟屬於傳 遞資訊之節目或推銷商品之廣告,在觀眾警覺性較低之情 況下,對該節目宣傳之商品產生深刻印象及好感,並進行 後續交易,即屬可採;原告主張系爭內容為戲謔橋段,僅 以趣味方式呈現,無涉產品資訊,為不可採。從而原告違 反衛廣法第30條前段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 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亦堪認定。
2.被告依衛廣法第53條第2款核處80萬元,並採取必要之更正措 施,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⑴原告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多年,就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廣 告內容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及節目與廣告應能 區隔,不能諉為不知,其於播送廣播電視節目時,本應注 意內容不得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且區隔節目與廣告 ,竟仍有本件違規行為,按其情節,原告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未注意,主觀上有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自應 就其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⑵被告為處理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廣法之案件,特訂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 法案件裁量基準」(下稱裁量基準),其第2點第2款規定 :「本會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 行為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表一、表二與表三)及違 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四之一、表四之二及表四之 三),適用於下列違法案件:……(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裁處者。……」其中表三(裁處違 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適 用範圍: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2.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3.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表四之三(裁處違反廣播電 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 參考表),適用於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3條裁處罰鍰之案 件。量基準第5點規定:「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應審酌 個案違法情節,勾選表一、表二或表三內考量事項並加計 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四之一、表 四之二或表四之三),擬具適當之處分建議。」又評量表 (表三)所列之考量項目(一)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計有5 0項,其第18項為「節目、廣告內容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或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級區分為:普通 10分、嚴重30分 、非常嚴重50分,說明欄說明:「……嚴重:依相關審查會 議或『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建議核處,其違法情節『 嚴重』者。註:『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等相關會議考



量以下事項提出處理建議(其他類此之考量項目適用之) :1.比例原則。(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目 的適當)。(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 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必要,侵害最小)。(3)採 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有無將違法情節做適當修正。3.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 法上義務。4.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此應考量行為人故意、 過失或重大過失,是否初犯或屢次違規。例如:經主管機 關通知改正或命其停播、停止經營,惟未配合落實,仍一 再違法播送或違法經營者。5.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 益及所生影響:此應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所生結果,其損 害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之程度及範圍如何。倘影響越大、 危害公益甚鉅,應從重核處;倘行為人深切自省主動減少 或停止違法行為或降低損害結果者,可減輕罰責,從輕處 理。6.受處罰者之資力:違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應在裁 處時一併考量。7.其他本會相關諮詢委員會提出之處理建 議。8.依社會通念,違法情節影響層面甚鉅或導致他人權 益受損甚鉅或無法回復原狀者。」考量項目(二)2年內裁 處次數(含警告)35分之說明:「1.指因違反相同違法構 成要件之行為所受裁處次數。2.1次(含警告)3分,超過3 5分以35分計,最高為35分。」考量項目(三)其他判斷因 素加減1-15分即「符合下列情事者,得加重或減輕其裁處 :1.有無將違法情節做適當修正。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 法上義務。……」另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四之三 :適用範圍參考表三)所示:「積分:31-40分,等級:第 4級,對應衛廣53為80萬元。」經核上開規定乃被告基於違 反衛廣法裁罰機關地位,就違反各該衛廣法規定所為細節 性、技術性之規定,並未逾越母法範圍,亦與衛廣法第53 條第2款所定之裁量權目的尚無牴觸,本件得予援用。  ⑶查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召開系爭諮詢會議討論,出席之諮 詢委員提出之審查意見略以:「節目内容及動作、對話造 成兒童對女性的錯誤觀感與認知,遊戲設計易造成兒童模 仿,產生對女性的不尊重行為」、「傳遞年齡歧視與物化 女性的概念,妨害兒少身心發展」、「老妹及嫩妹與來賓 互動,性暗示及性挑逗的聯想明確,有妨害兒童身心健康 」、「節目内容具強烈性暗示,且物化女性,違反性別平 權並涉及年齡歧視」、「在節目進行中以遊戲設計將產品 特性功能等細節以長時間呈現」、「商品商標,反覆出現 ;並透過節目來賓的競賽推銷產品。違法情節明確且嚴重 」、「刻意規避置入原則以遊戲方式複誦品牌和產品特性



,畫面也早就明確拍到品牌名稱『孅』」等,認為系爭節目 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及同法第30條規定,建 議予以核處之事實,有開會通知單、簽到表、諮詢意見彙 整表(被告可閱覽卷被證4B、5B、8B)可稽。嗣被告111年 6月1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審議,審認原告違反衛廣法第27 條第3項第2款及第30條規定,決議從一重處斷,依同法第5 3第2款規定核處80萬元,並提出必要之更正措施(即併請 提出改正計畫報送被告,及邀請具性別平等及廣電法令專 業講師,針對節目製播人員及主持人辦理教育訓練),有 被告111年6月1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紀錄(被告可閱卷第25 至27頁即被證6A)可稽。且原告製播系爭內容,同時違反 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及第30條 「節目與廣告未區隔」之規定,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予以核 處,並提出必要之更正措施。依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三) ,原告違反衛廣法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考量系 爭節目、廣告內容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其違法情節均被評 為「嚴重」,採計30分;2年内裁處次數為0次,採計0分; 再考量評量表中「其他判斷因素」項目,因有一行為違反 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情形,加計10分,以總分40分對照參考 表第4級,對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3條罰鍰額度,裁罰80萬 元,併請提出改正計畫報送被告,及邀請具性別平等及廣 電法令專業講師,針對節目製播人員及主持人辦理教育訓 練,是原處分裁處合於規定,並無違誤。
㈣諮詢會議組成及召集開會過程,並無違法:
1.原告主張諮詢會議之意見不應拘束被告及司法機關,且於本 件訴訟進行中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質疑諮詢會議組成及召集 開會過程是否合法?諮詢委員意見內容是否完整及具參考性 ?請求調閱相關證據資料。茲據被告提出被告主委勾選名單 (被證14B)、寄發開會通知之電子郵件(被證15B)、諮詢 意見彙整表(被證16B)及諮詢意見表(被證17B)為證,先 予敘明。
2.被告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訂定諮詢會議設 置要點,其第2點規定:「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 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㈠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㈡有 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㈢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㈣ 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第3點規定:「諮詢會議置諮詢 委員39至51 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 別代表不得少於3分之1:㈠專家學者19至23人。㈡公民團體代



表15至19人。㈢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5至9人。」第5點第1項規 定:「諮詢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代表1人擔 任,召集並主持諮詢委員會議,但不參與議案建議處理方式 勾選及簽註意見。」第7點規定:「(第1項)諮詢會議委員 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3點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19 人與會。(第2項)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2分之1出席,始得 開會。」第9點規定:「(第1項)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 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下列建議處理方 式並簽註意見:㈠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㈡發函改 進。㈢不予處理。(第2項)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 、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則,另訂要點規定。」 第10點規定:「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之 參考。」
3.被告依上開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訂有廣播電 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處理建議作業原則(下稱諮詢會議作業 原則),其第2點規定:「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 俗、內容分級或其他違法情節之節目或廣告內容處理,先提 請諮詢會議討論並作成處理建議後,再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 議。」第3點規定:「諮詢會議開會前,本會幕僚單位應先就 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之涵攝作分析整理;諮詢會議 可參考幕僚單位之分析意見,協助審酌及確認個案事實與法 規範構成要件是否相符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以作成處理建 議,其餘涉及行政裁罰之裁量等,仍由本會委員會議依職權 為之。」第4點規定:「本會就諮詢會議所提處理建議作業原 則如下:㈠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之處理建議,依其建議 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㈡未獲過半數出席諮詢委員共識之意 見,其處理建議『予以核處』加上『發函改進』意見之人數,合 計多於『不予處理』者,以『發函改進』處理建議提請本會委員 會議審議。……。」
4.依上述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議作業原則規定可知,被 告處理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保護、公序良俗、內容分級或其 他違法情節之節目或廣告內容時,應先合法組成諮詢會議, 並指定被告代表1人召集並主持諮詢委員會議,參考被告幕僚 單位就案件違法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之涵攝之分析整理及討 論後,作成應予核處、發函改進或不予處理之處理建議,再 提請被告委員會議審議。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議作業 原則屬於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就機關內部組織及業 務處理方式所訂頒之行政規則,雖然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範,然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 議作業原則明確規範召集諮詢會議之時機、組成諮詢會議之



方式、召開會議之法定門檻、作成處理建議之審議方法及表 決門檻等,經由被告長期適用,建立起規律之行政實務,如 無合理理由,自不得對相同事件為不同於該行政實務之處理 ,從而產生行政自我拘束之效果。觀諸被告提出被告主委勾 選名單(被證14B)、寄發開會通知之電子郵件(被證15B) ,足以證明諮詢會議召開程序合於上開規定;出席之諮詢委 員提出之審查意見,認應予核處之委員占半數以上,且各該 諮詢委員於諮詢會議中,對於本件違法情節及建議處理方式 確有討論並做成紀錄,亦有諮詢意見彙整表(被證16B)及諮 詢意見表(被證17B)可稽,符合諮詢會議設置要點及諮詢會 議作業原則之規定,被告委員會自得依諮詢會議之處理建議 進行審議,進而決議。
5.諮詢會議設置要點第8點規定:「諮詢會議諮詢會議因討論議 案之必要,『得』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即諮詢會議因討論議案之必要得 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或提出 陳述書,即非以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 見或提出陳述書為召開諮詢會議之要件。故原告以其未參與 諮詢會議表達意見,據以主張原處分違法,為不足取。 ㈤原告以被告委員會沒有紀錄個別委員發表的意見及意見形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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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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