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516號
TPEV,112,北補,2516,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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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HOLTHOUSE CLINTON ARMAND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記載「莊**」云云,應補正被告之完整正
確名稱,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
、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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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