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513號
TPEV,112,北補,2513,20231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佳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