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498號
TPEV,112,北補,2498,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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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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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