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2484號
TPEV,112,北補,2484,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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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84號
原 告 江守天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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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