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4266號
TPEV,112,北簡,14266,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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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
原 告 王天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
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本件訴訟。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應具狀逐項補正表明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用、返還
借款、匯款款項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各為何,並逐項提
出證據。而所謂訴訟標的,在給付之訴,係指在實體法上可
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之法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
、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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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